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国办函〔2006〕48号
2006年7月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湛江海关和江门

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

国办函〔2006〕4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升格为正厅(局)级海关的请示》(粤府〔2004〕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湛江海关和江门海关调整为正厅级机构,隶属关系和人员编制不变。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