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国办发〔1990〕33号文件的通知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国办发〔1990〕33号文件的通知
国办发〔1992〕53号
1992年9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废止

国办发〔1990〕33号文件的通知

国办发〔199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鉴于原苏联已经解体,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我赴苏联经贸团组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0〕33号)自即日起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