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首都圈防震减灾示范区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首都圈防震减灾示范区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 国办函〔1998〕39号 1998年7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首都圈防震减灾
示范区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复函
中国地震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建立首都圈防震减灾综合示范区及成立协调小组的请示》和中国地震局《关于对建立首都圈防震减灾示范区和建立首都圈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予以正式批复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首都圈防震减灾示范区。
二、示范区的建设由中国地震局牵头,会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要通过加强首都圈地震灾害防御系统、地震应急快速响应系统、地震监测预报系统以及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法制等的建设,使示范区防震减灾能力得到显著提高。
三、同意建立首都圈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和协调示范区的工作。联席会议由中国地震局局长陈章立主持,成员单位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广电总局、总参作战部、武警总部、北京军区、中国地震局。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国地震局,作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中国地震局副局长何永年担任。
四、中国地震局作为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有关省、直辖市和部门、单位做好工作;有关省、直辖市和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把示范区的工作搞好,使示范区真正起到防震减灾的示范作用。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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