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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筹建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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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筹建组的通知
国办函〔1995〕26号
1995年3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华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筹建组的通知

国办函〔199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为抓紧组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务院同意成立筹建组,由国务委员陈俊生同志兼任筹建组组长,白清才、马李胜同志为筹建组成员。请各地和有关部门积极协助和支持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组建工作。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筹建组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值班联系电话:66094605,6022066,传真6094644。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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