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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公司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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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公司的复函
国办函〔1988〕7号
1988年3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中国新技术

发展贸易有限公司的复函

国办函〔1988〕7号

中国科学院:

  你院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成立“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公司”的请示》收悉。国务院同意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共同组建“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公司”,具体手续请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商议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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