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1〕67号
2011年7月1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

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1〕6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浙政〔2010〕77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温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温州市是连接长江三角洲地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节点城市,土地利用率高,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22242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11367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1600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严格控制中心城区用地规模,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26平方公里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中部瓯江两岸都市产业区,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合理安排中心城区建设用地,保护现有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与城镇穿插布局,充分发挥耕地的景观和间隔功能,适度开发利用沿海滩涂资源;南部鳌江两岸轻工拓展区,要加强农田质量建设,着力增加农业生产效益,严格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标准,引导建设用地合理高效布局,保障重要的生态屏障用地,保护平原河网密集区、河口区的生物多样性;北部山区旅游产业区,要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强度,保护各类生态用地,严控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和擅自退耕还林;西部山区生态产业区,要严格保护现有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低丘缓坡地,发挥本区作为重要生态屏障的作用,严格保护水源地,发展效益农业、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

六、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温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市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