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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阜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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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阜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2〕136号
2012年8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

阜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2〕13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阜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阜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阜新市是辽宁省西北部地区中心城市、国家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人地矛盾日益突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2006至2020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000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3000公顷。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72968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24791公顷。

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2020年,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1872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207平方米以内。严格控制中心城区用地规模,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到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1平方公里以内。

五、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西北部地区,要强化耕地保护,优化农业产业布局,改善土地生态,严格控制生态脆弱区土地开发,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土地荒漠化防治,维护国土生态安全;西南部地区,要着力发展生态农业,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保护旅游资源,适度保障风景名胜设施用地;中部地区,要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严格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留城镇间绿色开敞空间,合理安排各类建设用地的结构、布局和时序;东部地区,要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控制各类建设用地总量,引导农村居民点集中布局,开展防风固沙工程,保护天然草场。

六、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七、严格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实现。阜新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市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8月3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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