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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实行夏时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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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实行夏时制的通知
国办发〔1992〕8号
1992年3月3日
发布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年/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自一九八六年起实行夏时制以来,在一些地区收到了节约照明用电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南北温差大,东西时差大,全国又统一执行北京时间,因此,实行夏时制在西北、西南及长江流域以南地区收不到节电效果。而且,实行夏时制也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铁路运输等行业的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根据这种情况,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二年起暂停实行夏时制。各地区可以根据季节的变化,合理调整作息时间,以达到充分利用日光、节约照明用电的目的。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三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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