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本文件已于2015年被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宣布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40号
2002年8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撤乡设镇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现行设镇标准是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镇人口大量增加,现行设镇标准指标偏低等不足日益显现,以致于部分地区镇的数量增加过快、质量不高、规模偏小。为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停止执行《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65号),在新的设镇标准公布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暂停撤乡设镇工作。在此期间,各地要认真总结设镇工作经验,从农村长远发展出发,先进行城镇规划,同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搞好环境保护,促进为农服务产业发展,严格土地管理,促进小城镇的健康发展。民政部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设镇标准的修订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