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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汕头经济特区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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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汕头经济特区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复函
国办函〔1988〕11号
1988年4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汕头经济特区

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复函

国办函〔1988〕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转报汕头经济特区设立国营外币免税商场的报告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在汕头经济特区内试办国营外币免税商场。在试办过程中,要加强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避免产生漏洞。

二、免税商场以经营国产出口商品和特区自产产品为主,少量经营进口商品。经营范围只限于服装、鞋帽、玩具、日用品(含五金、搪瓷、塑料、玻璃、皮革制品)、工艺品、针织品、床上用品、室内装饰用品、文化体育用品以及粮油食品等。以上商品不得批发或以零售价批量销售。经销的进口商品,按保税仓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每年只给一定的限额。

三、供应对象只限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国人和特区境外员工。上述人员凭外国护照、回乡证和特区境外员工居住证,到免税商场选购。

四、免税商场经营国产出口商品,按“以出顶进,外汇结算”的办法,每年由免税商场向有关外贸专业公司提出商品品种、数量及金额的要货计划,报有关经贸厅(委局)审定后办理。其中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外贸专业公司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五、对免税商场经营的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对从外贸专业公司订购的“以出顶进,外汇结算”商品的免税问题,每年由汕头经济特区向财政部申报一次。免税商场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仍照章征收。

六、免税商场参加广交会问题,开业后可由免税商场另行报经贸部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四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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