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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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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4〕50号
2004年7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

南海研究中心更名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4〕5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南海研究院的请示》(琼府〔2004〕2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为中国南海研究院。外交部和国家海洋局负责对中国南海研究院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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