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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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01〕11号 2001年2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务院
2001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
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做好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几点意见》和《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九日
关于做好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 几 点 意 见 2001年是进入新世纪、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进一步做好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十五”计划的良好开局,具有重要意义。2001年国务院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2001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突出重点,提高立法工作质量,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总结前几年国务院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国务院2001年的立法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政府立法工作要全面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符合体制创新的要求。确定有关的行政管理制度,要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体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规范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把体制创新摆到突出位置,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清理、减少行政审批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新的突破口,也是从源头上消除腐败的重要举措。在起草、审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时,要认真研究行政审批的必要性,对通过市场机制可以解决的问题,就不要设定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社会中介的自律管理能够解决的问题,也不要设定行政审批;需要设定行政审批的,也要明确条件,精简办事层次,规定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前,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抓紧清理现行行政审批事项,大力压缩、减少行政审批尤其是政府对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能精简的要精简,能改为备案的要改为备案,需要保留的也要简化程序、明确时限、强化服务。在此基础上,抓紧研究起草行政许可法、行政收费法。
二、要正确处理权力和权利的关系。起草、审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对行政机关,要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其必要权力的同时,也要对其行使权力规定明确的程序和应负的责任,以规范、制约、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滥用权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时,也要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并为实现其权利规定相应的措施和途径。
三、要正确处理惩罚和引导的关系。起草、审查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对那些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当而且必须规定惩罚手段、制裁措施,并且所规定的惩罚手段、制裁措施能够罚当其过、制裁得力,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的实施。同时,也要重视对人们行为的引导,从制度上预防、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即使对违法行为设定必要的惩罚手段、制裁措施,也要考虑惩罚手段、制裁措施的多样化,根据违法行为的主体、性质、后果的不同,设定相应的惩罚手段、制裁措施。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一步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预防、制裁违法行为的新机制、新措施、新办法。
四、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进程,继续抓紧做好有关法制工作。要统筹规划,区别轻重缓急,有重点、分步骤地修订、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当前,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把修订、废止那些明显不符合WTO规则或者我国对外承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有关规定放到突出位置,集中力量,限期完成;对其他需要修改的内容,可以以后再考虑,以减少修订的难度。同时,要抓紧制定、完善保护和促进我国相关产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提高我们依法调控市场的能力。修订、制定或者废止与WTO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要坚持宪法确定的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认真研究、准确把握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的相关内容。要处理好按WTO规则办事同保护自己、发展自己的关系,从法律制度上保证趋利避害。
五、国务院2001年的立法工作任务很重,各部门要确保重点, 尤其是要确保与我国加入WTO有关的需要修订、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及时出台,不得误事。对未列入《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项目,如果确有必要,条件成熟,经国务院同意,可以适时提出,但立法工作摊子不要铺得太大。要坚持实际工作者、立法工作者与专家学者相结合,合理调配人员,集中组织力量开展立法工作。国务院法制办要加强组织、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相互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
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安排 按照党的十五大、 十五届五中全会、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 国务院确定的2001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进程需要修订、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根据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和进一步完善税制的要求需要修订、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在确保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据此,对国务院2001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需要修订、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38件)
(一)改革商检体制,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程序、标准、范围,修订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外经贸部起草)。
(二)根据修订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相应修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经贸部起草)、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起草)。
(三)根据WTO规则有关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的规定,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修订反倾销反补贴条例(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起草),制定保障措施条例(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起草)。
(四)按照WTO有关协议的精神,修订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起草)。
(五)适应保险业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制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监会起草)。
(六)适应证券交易所接纳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为会员的要求,修订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起草)。
(七)为了履行我国对外承诺,修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八)为了履行我国对外承诺,规范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制定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起草)。
(九)根据修订后的海关法,相应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起草)。
(十)调整有关重要机电产品、一般商品进口的配额、审批和登记等管理制度,相应修订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起草)、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起草)。
(十一)根据WTO规则有关规定,完善外贸管理制度,制定货物进出口条例(外经贸部起草)、技术进出口条例(外经贸部起草)。
(十二)根据WTO规则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做法,建立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制度,制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起草)。
(十三)为了规范国际海运经营活动,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制定国际海运管理条例(交通部起草)。
(十四)为了规范外商投资我国电信业的行为,制定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的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会同外经贸部起草)。
(十五)为了规范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行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修订旅行社管理条例或者制定外商投资经营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会同外经贸部起草)。
(十六)为了规范商业领域利用外资行为,修订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起草)。
(十七)根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应修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家版权局起草)、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商标法实施细则(国家工商局起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起草),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总署起草),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信息产业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起草)。
(十八)为了履行我国对外承诺,修订电影管理条例(广电总局起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文化部、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起草)、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起草)、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起草),制定进口出版物管理条例(新闻出版署起草)。
(十九)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外合作开采石油的活动,修订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起草)、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起草)。
(二十)为了履行我国对外承诺,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药品监管局起草)、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二十一)为了规范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执业机构的活动,制定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执业机构管理条例(司法部起草)。
二、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适应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和进一步完善税制的要求,需要抓紧修订、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项目(19件)
(一)根据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进程,适时修订农业税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农业法(农业部起草)、教育法(教育部起草)、义务教育法(教育部起草)、公路法(交通部起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政部起草)、防洪法(水利部起草)的个别条款,修订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育部起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财政部、教育部起草)、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起草)、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起草)的个别条款,制定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条例(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
(二)为了更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和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三)为了适应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要求,适时制定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四)适应完善流转税税制的需要,适时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等有关行政法规。
三、实践急需,立法条件基本成熟,需要统筹兼顾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28件)
(一)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设立和公司上市的条件以及公司的出资方式,修订公司法(国务院法制办起草)。
(二)为了加强国家对港口建设和发展的宏观调控,规范港口经营行为,制定港口法(交通部起草
三)为了保障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制定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
(四)为了健全水资源管理体制,保护、合理配置水资源,修订水法(水利部起草)。
(五)为了维护国家的海域所有权,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起草)。
(六)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制定道路交通管理法(公安部起草)。
(七)为了加强文物管理,保护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修订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起草)。
(八)为了预防、控制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起草)。
(九)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生委起草)。
(十)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制定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法制办起草)。
(十一)为了加强和完善财政监督职能,规范财政监督活动,制定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起草)。
(十二)为了规范燃油税的征收管理,制定燃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
(十三)为了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制定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人民银行起草)。
(十四)为了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规范创业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行为,制定创业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证监会起草)。
(十五)为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制定预算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财政部起草)。
(十六)为了完善企业债券发行制度,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计委起草)。
(十七)为了适应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的要求,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起草)。
(十八)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统一、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制定商事登记条例(国家工商局起草)。
(十九)为了减轻社会负担,提高公路通行效率,制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起草)。
(二十)为了加强纤维质量管理,保护国家纤维资源,制定纤维质量管理条例(国家质量技监局起草)。
(二十一)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起草)。
(二十二)为了加强军用标准化的管理,促进我国军事装备和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制定军用标准化管理条例(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委起草)。
(二十三)为了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制定教师职务条例(教育部、人事部起草)。
(二十四)为了加强公共文化设施保护,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制定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条例(文化部起草)。
(二十五)为了加强进口食品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进口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起草)。
(二十六)为了公正合理地处理医疗事故,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修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起草)。
(二十七)为了严肃行政纪律,惩处国家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勤政廉政,制定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监察部、人事部起草)。
(二十八)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起草)。此外,需要抓紧研究,条件成熟时适时提请审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共28件,其中,法律2件:反垄断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起草)、邮政法(修订)(信息产业部起草),抓紧研究有关西部开发的法律制度;行政法规26件: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财政部起草)、政府支付管理条例(财政部起草)、黄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银行起草)、外汇管理条例(修订)(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起草)、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条例(人民银行起草)、证券公司管理条例(证监会起草)、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监会起草)、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起草)、民间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起草)、境外投资管理条例(外经贸部、国家计委起草)、海关担保条例(海关总署起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起草)、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起草)、农村用电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起草)、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直销业务的规定(国家经贸委起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起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起草)、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部起草)、彩票管理条例(财政部、民政部、体育总局起草)、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条例(人事部起草)、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起草)、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民政部起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修订)(公安部起草)、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建设部起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建设部起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修订)(环保总局起草)。需要与法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需要修订的行政法规项目一般没有列入,条件成熟时可以适时提出。由于情况还在不断变化,列入安排的项目在执行中可以有所调整。但是,为了保证重点,首先要把力量集中在列入安排的项目,除国务院同意增加的项目外,凡未列入安排的项目,一般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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