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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对邀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部门举办的建部(委)50周年庆祝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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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对邀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部门举办的建部(委)50周年庆祝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函〔1999〕5号
1999年1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对邀请国务院领导同志

出席部门举办的建部

(

)50

周年

庆祝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函〔1999〕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周年。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组建的国务院(原政务院)有关部门,也将迎来建部(委)50周年纪念日。有些部门届时还可能要组织相关的庆祝活动,并邀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

考虑到1999年我国将举行建国50周年盛大庆祝活动,同时我国政府将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为了保证国务院领导同志参加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安排的活动,集中时间和精力处理政务,尽量减少其他事务性活动,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对邀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部门举办的建部(委)50周年庆祝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不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国务院有关部门成立50周年庆祝、纪念活动。确需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的,按以下原则掌握: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在该部门担任过主要领导职务,部门又向国务院报文邀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其成立50周年庆祝、纪念活动的,可呈请国务院领导同志酌定。

二、凡是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成立50周年的庆祝、纪念活动,一律不作宣传报道。

三、凡举办本部门成立50周年庆祝、纪念活动的,一般要在内部进行,充分利用本部门现有条件,提倡召开小型纪念座谈会、研讨会等。庆祝、纪念活动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精减、务实的原则,杜绝豪华奢侈,严禁铺张浪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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