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支持经济 更好更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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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支持经济 更好更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2〕35号
1992年6月2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

支持经济

更好更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支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


   支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

   目前,全国正在积极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精神,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形势很好。各地区、各部门都在抓紧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步伐,力争经济更好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

   随着经济增长加快,金融领域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今年前五个月银行贷款增加过猛,货币回笼不理想;有的地方违反国务院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有的还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这些问题给控制货币信贷和稳定金融带来很大压力,对加快经济发展

和改革开放是不利的。为此,各级金融部门要密切注视金融形势的变化,正确掌握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重视和支持金融工作,共同努力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切实安排好夏季粮油收购需要的资金,抓紧做好下半年旺季收购资金的准备工作

   夏收在即,应及早动手,认真搞好夏季粮油收购资金的准备工作。要继续执行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专项管理办法,各地财政、企业和银行用于收购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各地人民政府要及时了解资金筹集情况,对应拨未拨款项,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拨给,以做到在收

购中不给农民“打白条”。

   六、七月份,银行贷款规模主要用于支持夏季粮油收购,工业、商业等其他方面的贷款原则上不再新增加。对工业贷款,主要采取收旧贷新、盘活存量和把企业推向市场来解决。

   为了做好秋季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准备工作,我们将注意做好短期贷款的回收工作。同时,对专业银行开办一些特种定期存款。

   二、加强对信贷总规模的控制,进一步调整贷款结构

   继续执行银行贷款总量的控制办法,今年的贷款规模,任何地方、任何银行都不得突破。对一些地方擅自突破贷款规模和取消季度监控办法的,应予以纠正。对已经超过贷款规模的银行和地区,要采取平稳的措施,逐步压回到第三季度末的控制规模之内。我行与有关部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1〕 188号)中规定的“五优先,五从严,八不贷”的信贷政策要坚决执行。对边生产、边积压的加工工业产品和亏损增多又无弥补来源的企业,各地银行要管紧贷款,有的要停止贷款。对固定资产贷款要严加控制。国家计划外投资项目,特别是计划外新开工项目,银行一律不予贷款。各地人民政府要支持当地银行严格执行信贷计划,共同完成好金融调控的任务。

   三、积极开拓和引导证券市场,规范市场管理,控制社会信用总量

   要做好各地的证券市场管理工作,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加速货币回笼,要尽快把今年发行的国库券卖到居民手中。要防止和纠正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囤积谋利。各类证券经营机构,包括财政、银行、地方办的机构和信托投资机构等,凡承购包销的国库券必须全额

面市,在发行期内不得惜售。各类证券机构债券的库存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80%,已经超过的要逐步压回。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向证券经营机构拆借资金。为了缩短承购与柜台销售国库券的时间,今后证券机构承购国库券后,最长在一个月内,要把国库券销售出去。

   今年的债券发行计划仍按年初确定的八百三十亿元的规模执行。各地都要认真做好债券发行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执行,不得擅自突破发行规模。投资基金、信托受益证券的试点只能在人民银行批准的地方进行,其他地方不能擅自进行试点。对擅自向社会发

行分红保息的高利债券和可“优先成为股东”的债券、集资票据,要立即制止。

   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向内部职工及社会发行股票,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改革。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管理,认真执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擅自发行股票的,必须立即制止。为搞好上海、深圳两市股票上市交易的试点,禁止任何企业、单位,特别是金融机构买卖个人股票。

   四、坚持依法管理金融机构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予以查处。对非金融机构开办金融业务、金融机构未经批准自行扩大业务范围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房地产的经营活动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特别是金融机构均不得违法买卖房地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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