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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部分城市增设审计特派员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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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部分城市增设审计特派员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8〕16号
1988年4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在部分

城市增设审计特派员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8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审计署《关于在部分城市增设审计特派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审计署增设审计特派员,是加强审计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请各地人民政府大力支持,帮助解决组建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四月八日          



关于在部分城市增设审计特派员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加强对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审计署先后在上海、沈阳、武汉、广州市试设了审计特派员,已经取得成效。最近国务院同意审计署在京、津、沪和计划单列市以及中央企业集中的地方逐步增设审计特派员。为此,经与劳动人事部等有关部门协商,提出以下意见:

一、增设审计特派员及其办事处的组建工作,应分期分批进行,计划在五年内完成。一九八八年先在哈尔滨、南京、郑州、济南、长沙、成都、昆明、兰州等八个城市增设。今后在其他地方增设审计特派员,由审计署同劳动人事部研究确定。

二、审计特派员由审计署委派局级干部担任,实行垂直领导,根据审计署的授权,可对临近地区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并直接向审计署报告工作。审计特派员实行有计划地岗位轮换。在审计特派员领导下设立办事处,办理有关具体工作。设立审计特派员办事处后,省、市审计局内原中央单位审计处(分局)应予撤销。

三、审计特派员及其办事处工作人员列为事业编制,在国务院批准审计机关新增加的编制内解决。各特派员办事处的编制人数,由审计署会同劳动人事部根据其所担负的任务研究确定。请当地人民政府帮助选调一批经济师、会计师作为业务骨干,其余的可在财经院校毕业生和部队转业干部中,挑选一些适合做审计工作的人员。调进的人员,一定要切实保证质量。所需人员首先从当地选调;少数骨干确需从外地调入的,按照条件和编制,由有关地区组织、人事部门帮助解决。

四、审计特派员及其办事处所需经费,列入中央审计事业费预算,请财政部拨款解决。基建投资和统配物资,请国家计委列入计划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审计署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五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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