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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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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46号
2002年9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

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利部《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江流域防洪建设事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事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也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继续发扬团结治水的精神,确保完成各项任务,促进珠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

(水利部 二○○二年九月三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中发〔1998〕15号),加快珠江流域防洪建设,提高防洪减灾能力,我部对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征求了有关专家和流域内各省、自治区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关于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一)加强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必要性。

珠江是我国洪灾多发性河流,洪水具有峰高、量大、历时长的特点,洪灾主要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西、北江中下游和珠江三角洲地区。1915年珠江曾发生特大洪水,洪灾损失惨重。20世纪90年代以来,珠江接连发生多次大洪水,尤其是1994年的流域性大洪水和1998年的西江大洪水,洪峰流量的重现期分别超过50年一遇和100年一遇,洪涝灾害严重。1998年以来,珠江流域的堤防建设力度加大,使整体防洪能力有所提高,但流域防洪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存在堤防标准低,病险水库多,入海水道淤积,中小河流山洪灾害频发,非工程防洪措施落后,防汛抢险设施不足等问题。随着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强珠江流域防洪建设十分紧迫。

(二)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目标。

珠江流域近期(2001—2010年)防洪建设的目标是:广州市的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其中北江大堤与飞来峡水库联合运用可防御北江300年一遇洪水,城区防洪(潮)堤可防御200年一遇的内洪和潮水;珠江三角洲重点防护区和南宁、柳州、梧州等重点防洪城市的防洪标准达到50—100年一遇;其他重要地区的防洪标准达到20—50年一遇;一般防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10年一遇。

(三)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要求。

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要继续贯彻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珠江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提出的“堤库结合、以泄为主、泄蓄兼施”的方针,采取“上蓄、中防、下泄”的工程措施,加快建设和完善西北江中下游、东江中下游、郁江中下游和柳江中下游防洪工程体系。

珠江流域近期防洪建设要以加固Ⅰ、Ⅱ级江、海堤防和整治河口为重点,尽快建成龙滩、百色水库,加快大藤峡水利枢纽前期工作,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加快流域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及其他非工程防洪措施建设。

二、关于堤防建设

珠江干、支流堤防总长约12300公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堤防保护区域的重要程度,确定堤防等级如下:

Ⅰ级堤防:北江大堤、广州市城区防洪(潮)堤、深圳防洪堤,总长337公里。

Ⅱ级堤防:南宁防洪堤、柳州防洪堤、梧州防洪堤、景丰联围、江新联围、中顺大围、樵桑联围、佛山大堤、惠州大堤、东莞大堤、顺德第一联围、南盘江干堤、贵港防洪堤、海口防洪堤、韩江南北堤、梅州大堤等,总长1394公里。

其他干流堤防及主要支流堤防的等级,由水利部商有关省、自治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流域防洪规划核定。

近期重点建设Ⅰ、Ⅱ级堤防,总长1731公里。主要以堤基防渗、堤身加高培厚、护基固脚、隐患处理和穿堤建筑物加固等为重点。5年内基本完成Ⅰ、Ⅱ级堤防的加固任务。堤防建设要严格按照流域防洪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进行,不得超标准建设。各省、自治区在上报堤防工程建设项目时,应附珠江水利委员会对堤防建设标准的书面审核意见。

三、关于水库工程建设

珠江流域已建成的大中型水库中,病险水库约占1/3。要力争3年内完成19座大型水库和164座中型水库及严重威胁下游城镇、交通干线防洪安全的重要小(Ⅰ)型水库的除险加固。继续抓紧流域内其他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

近期要抓紧开展大藤峡水利枢纽以及珠江三角洲思贤滘、柳江洋溪、郁江老口、韩江高陂、南渡江迈湾等水利枢纽的前期工作,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为开工建设创造条件。龙滩、百色等水库的防洪作用显著,要加快建设进度,加强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为充分发挥水库在流域中的防洪作用和综合效益,珠江水利委员会应会同有关省、自治区及项目法人,抓紧研究防洪骨干水库调度运用方案。

四、关于河口及河道整治

珠江河口整治涉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协作,综合治理。既要考虑防洪安全,又要兼顾通航及生态环境建设,满足珠江三角洲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近期河口整治的重点是磨刀门水道、横门水道、洪奇门水道和蕉门水道。通过采取清淤、清障、控导等措施,保障口门泄洪、纳潮及航运的要求,改善水环境。河口范围内的跨河、穿河、穿堤工程,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应按照水利部发布的《珠江河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珠江水利委员会和广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珠江干流中下游河道经多年整治,河势基本稳定,但局部河段因深槽靠岸、主流顶冲,出现滑坡塌岸,部分河段严重无序采砂,影响河道行洪安全。近期要完成北江大堤险段、芦苞涌和西南涌、深圳河、韩江干流等重点险工险段的整治。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相互协作,依法行政,加强河道采砂的管理,制定管理办法,严禁非法无序采砂行为。航道整治等工程建设,要以稳定河势为前提,尽量与河道整治相结合。

五、关于城市防洪建设

广州市防御西、北江洪水主要依靠北江大堤,防御内洪和风暴潮主要依靠城区堤防。近期北江大堤按100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广州市城区防洪(潮)堤按200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

南宁、梧州、柳州、桂林、贵港等城市,目前整体防洪标准均不足20年一遇。近期南宁、梧州、柳州、贵港市堤防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桂林市堤防按20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结合其他工程措施使城市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

珠海、佛山、中山、南海、顺德、江门、肇庆、东莞、惠州等城市,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应加快防洪建设。近期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景丰、樵桑、中顺、江新、佛山五大堤围以及顺德第一联围、东莞大堤、惠州大堤,结合河口整治和上游水库的防洪作用,使这些城市的防洪标准达到50—100年一遇。深圳市重点治理深圳河、布吉河和深圳湾,西海堤按100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海口、汕头、潮州、曲靖、兴义和安顺等城市,主要通过加固堤防,使这些城市的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

城市防洪建设要与河道整治相结合,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城市土地利用和环境美化的要求,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相协调,同时要拟定城市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对策措施。对于城市建设,特别是新城区、开发区建设,应重视相应的防洪排涝配套设施建设。对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要采取相应措施提高其防洪能力,并符合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

六、关于海堤建设

广东、广西和海南的海岸线总长5979公里,已建海堤5190公里。近期要加强海堤建设,使保护重要城市的海堤可防御100年一遇风暴潮,一般城市及重要城镇的海堤可防御50年一遇风暴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确定海堤等级如下:

Ⅰ级海堤:深圳海堤、中珠联围、汕头大围、海口市海堤,总长186公里。

Ⅱ级海堤:汕头苏溪围、牛洋田海堤、海门湾大堤、一八围、广州番顺围、江门烽火角围、珠海西区海堤、汕尾红草马宫海堤、台山海堤、阳江海堤、北海市海堤、钦州海堤、三亚河口防潮工程等,总长788公里。

近期重点建设Ⅰ、Ⅱ级及部分Ⅲ级海堤,总长约1400公里。主要以加高培厚堤身、护基固脚、处理隐患和加固穿堤建筑物为重点。对适宜种植红树林等植物的堤外浅滩,可结合沿海防护林建设,种植海堤防护林,增强海堤抗风暴潮能力。

七、关于水土流失治理

珠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特别是上游石灰岩地区,土地“石漠化”问题突出。近期重点治理南、北盘江中上游和西江中游的水土流失,加快珠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治理面积2.73万平方公里。

水土流失治理要因地制宜,结合山区小水窖、地头水柜建设和“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综合采取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业措施,实施以小流域为单元的综合治理。要加快坡耕地改造、崩岗整治步伐,在稳定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充分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促进林草植被恢复和生态系统改善。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环境建设要与发展当地经济相结合,促进农民脱贫致富。

八、关于非工程防洪措施

非工程防洪措施是流域防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珠江流域现有的非工程防洪措施薄弱,要加快以信息采集、通信系统为基础,计算机网络为手段,决策支持系统为核心的流域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建设,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以西江干流为重点,在现有北江、柳江流域的预警预报系统的基础上,力争3至5年内逐步建立起覆盖龙滩、百色、飞来峡、棉花滩等干、支流骨干防洪水库和广州、南宁、梧州、柳州等重点防洪城市的现代化流域防洪调度指挥系统。至2010年,全面建成覆盖全流域的防汛指挥调度系统。

为确保重要城市及区域的防洪安全,流域内各省、自治区应依据珠江流域防洪规划,制定超标准洪水的防御对策及措施,落实西、北、东江中下游防御超标准洪水的临时滞洪措施,并起草相应的政策法规,加强管理。

九、加强流域管理

珠江水利委员会要强化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能,充分发挥其规划、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流域管理体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流域防洪管理机制及防洪减灾政策法规体系。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抓紧起草配套法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的要求,加强对流域控制性或跨省、自治区的防洪骨干枢纽、国际界河及河口重点整治工程建设的管理。针对干流堤防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流域骨干防洪水库陆续建成的实际,研究制定有关加强堤防建设和防洪骨干水库调度管理的办法。

加强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水行政执法,严禁非法围垦或以其他形式侵占河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分工与合作,建立健全执法机构,重视执法队伍建设,明确执法权限,提高执法水平。

十、加强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

要抓紧完成珠江流域防洪规划及珠江河口综合治理规划。防洪规划要与相关水利规划相协调,妥善处理好防洪、供水、水环境保护和航运之间的关系。为保护珠江三角洲重点地区和南宁、梧州、柳州等重要防洪城市的防洪安全,要进一步研究设置蓄滞洪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落实建设方案、安全措施。要重视流域防洪的基础工作和科研工作。近期应加强水文、河道地形、工程地质的监测、勘测工作,抓紧开展流域统一高程基面的工作。珠江河口水沙关系复杂,要加强科技攻关力度,开展河口演变运动规律基础研究和整治关键技术研究。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要重视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勘测设计质量。要各负其责,区别轻重缓急,抓紧近期防洪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防洪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防洪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要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领导和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加大对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投入,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财务制度,严禁挪用建设资金,杜绝浪费。

水利工程的规划和建设,要兼顾航运、环境、旅游等方面的需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共同做好有关工作。正确处理好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的关系,在项目的规划、设计及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要考虑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问题,建立水利工程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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