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发〔1988〕39号 1988年6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仓利库、
挖掘资金潜力工作请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一方面生产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另一方面企业资金占用多、周转慢。开展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工作,对于缓解资金的供求矛盾,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合理化,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民政府要把清仓挖潜当作今年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各地部署清仓挖潜的情况及采取的具体措施,请于今年七月底以前报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清仓利库、
挖掘资金潜力工作的请示
国务院:
一九八七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原国家经委和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的工作。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各地统计,去年共挖掘物资和资金潜力约三百五十亿元,占清查出有问题物资和资金潜力总数的60%,实现了多增产、少增资的要求。各地的经验说明,只要各级政府下力量抓,政策明确,措施得力,就能取得明显成效。目前清仓挖潜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对企业处理积压物资等形成的损失,没有制定切实的政策措施;老的积压刚处理,新的积压又出现,前挖后压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状况影响到清仓挖潜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需要尽快加以改变。
目前,企业占用流动资金贷款达六千六百多亿元,一方面生产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另一方面企业资金占用多、周转慢、结构不合理,潜力很大。今年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确定之后,流动资金仍然比较紧张。现在看来,出路在于狠抓清仓挖潜、搞活物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缓解流动资金的供求矛盾,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为了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共同负责制定和颁布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全国清仓挖潜工作。各地清仓挖潜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计经委、财政、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等,研究落实任务和措施。
二、落实挖潜任务。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将每百元销售额占用全部流动资金减少二元、处理积压物资和不合理资金占用的指标,按不同的情况,分别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层层落实到企业。同时将这两个指标通过各专业银行总行层层落实到基层行处。各个开户银行要按挖潜的任务与企业贷款挂钩。
三、全面开展清查处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制定开展清仓挖潜的实施方案。企业物资和资金没有全面盘查清理的地方和部门,要组织企业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盘查清理,制定搞活的措施,落实责任制,限期处理。今年第四季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组织计经委、财政、银行和企业主管部门等,对本地区清仓挖潜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也要对所属企业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部委将根据各地区、各部门清仓挖潜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在此基础上起草流动资金管理条例,逐步将流动资金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清查处理企业的闲置设备。目前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资产已有七、八千亿元,其中有一部分设备利用率不高,甚至闲置未用。建议把清查处理企业闲置设备列为各地区、各部门清仓挖潜的一个重要内容。凡闲置设备都要通过变卖、调剂或租赁形式进行处理。对不按期处理的,银行要停止或收回技术改造贷款。
五、妥善处理企业资金损失。企业在承包租赁经营期间形成的损失,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工业企业列入生产成本,物资供销企业列入营业外支出,商业、外贸、农业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处理;属于主观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应由承包方、租赁方承担,不得列入成本或营业外支出,不能改变承包基数和上缴税利任务,不准挂帐或冲减国拨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各级银行要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查企业会计财务决算中的流动资金报表,审查合格后,企业才能对当年收益进行再分配。企业确因处理过去有问题商品而变为亏损,经当地有关部门核实和同意,暂不按亏损企业对待,其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要,银行可继续给予贷款支持。
六、实行“谁挖潜谁使用”的政策。对清仓挖潜搞活的资金,留在当地调剂使用。对未完成挖潜任务的地区,要相应扣减该地区流动资金贷款规模及资金。对企业多占的贷款,银行严格按规定加收罚息,并相应扣减新的贷款或收回老贷款。各地收回的一九七八年以前银行对农村社队和个人的呆滞贷款,可用于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和农村开发贷款,具体比例由农业银行总行确定。
七、实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信贷政策。各级银行要会同计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使用和经济效益情况,对企业进行信誉评估,分类排队。对适销对路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对经济效益好、经营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在资金上要优先支持。对市场没有销路、列入国家淘汰和控制生产的产品,对超过生产合理需要大量囤积原材料的企业,对政策性亏损在限期内未拨补或无弥补来源的亏损企业,要停止贷款或收回贷款。
八、进一步健全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制度。凡不按规定比例或额度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的,要相应减少贷款或停止贷款。
九、依法管理银行贷款。要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向银行的借款,必须按期还本付息。对不承担还贷责任或久拖不还的,有关银行要依法向司法机关起诉,追究责任。
十、各级银行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贷款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调动银行职工管好用活贷款的积极性。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
财 政 部
一九八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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