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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一九八五年贷款规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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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一九八五年贷款规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5〕51号
1985年4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控制一九八五年贷款规模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并各专业银行: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一九八五年贷款规模的若干规定》,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控制贷款规模和货币发行,是保证今年物价、工资改革顺利出台的一个重要条件,也是稳定经济和巩固发展大好形势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银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银行按照国家政策发放贷款,努力把贷款规模和货币发行控制在国家计划以内。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四月四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

一九八五年贷款规模的若干规定

鉴于一九八四年货币发行过多,信贷有些失控,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一九八五年贷款规模和货币发行的指示,特作如下规定:

一、 严格控制贷款总规模

  国务院批准的一九八五年国民经济计划确定,今年增发货币一百五十亿元,人民银行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如因经济发展和情况变化需要扩大货币发行计划,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为了控制货币发行,必须严格将贷款规模控制在七百一十亿元左右。人民银行总行在贷款总规模之内,分别核定各专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各分行信贷计划和信贷差额,各专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的计划,不得突破。

  各专业银行总行要在人民银行核定的信贷差额之内,提出分配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信贷差额,经人民银行总行通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与当地专业银行分行办理存贷款。同时,人民银行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货币发行计划,对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达现金投放、回笼计划,在各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各个银行和有关部门共同完成。

  在控制贷款总规模的前提下,各项贷款的使用,要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区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如对于增产市场适销对路商品、换汇率高的出口商品和发展能源交通事业等,要优先支持;对质量差、不适销的产品和经营不善长期亏损的企业,要减少或者停止贷款。要把资金用在最需要的地方,以利于搞活经济,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在信贷计划执行中,人民银行根据市场货币流通情况,有权运用必要的手段,包括调整专业银行上交存款的比例,调整对专业银行的信贷计划,调整专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等,进行控制和调节。

二、 实行新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今年开始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以解决信贷资金使用“吃大锅饭”的问题。在实行这个办法后,属于人民银行的资金,包括吸收的财政性存款和依照规定比例交存人民银行的其它存款,专业银行要如数按期交存人民银行,不得截留占用。属于专业银行的资金,包括依照规定有权支配的存款和其它资金,可以在国家计划范围内自主运用。专业银行分行以下机构在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有存款才能使用,不能向人民银行透支。专业银行资金周转临时发生困难,可向人民银行分行申请临时贷款。各专业银行之间也可以相互拆借,利率和条件自行商定。

为了保证全年不突破贷款规模和货币发行计划,人民银行总行对各专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分行的贷款计划、信贷差额和现金投放、回笼计划,要按季进行控制。

三、 改变敞口供应流动资金贷款的办法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集体企业、按集体企业办法管理的国营企业和实行利润包干的企业等,因留利较多,其扩大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流动资金,一般要有30%至50%的自有资金,银行在信贷资金可能范围内,择优发放一定比例的贷款,不能全部包下来。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也要比照上述办法掌握。

  企业的消费基金,要在银行开立帐户管理。企业的专用基金未使用以前,都可以参加流动资金周转,但不得将生产基金挪用于工资基金和福利基金。如违反这个规定,各专业银行应当减少或停止贷款;对于弄虚作假,扩大工资基金和福利基金的,银行不予贷款。

四、 认真执行农村信贷政策

  农业银行的农村存款和农业贷款的增加额,要在全国范围内做到当年平衡。信用社在农业银行的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如果由于信用社存款下降,使农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减少,农业银行就要相应减少农业贷款。

  收购农副产品所需要的资金,已纳入农业银行的信贷计划,要专项管理,不得挪用。超计划收购农副产品所需的资金,由农业银行根据国家批准的收购量和自己的资金情况,向人民银行提出借款计划,经批准后供应资金。

乡镇企业和专业户向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借款, 一般要有50%的自有资金,有困难的要有30%的自有资金。对不符合贷款政策的,不予贷款。

五、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各专业银行的基建贷款,按项目进行控制,不得突破国家下达的计划。技术改造贷款由人民银行总行按计划进行控制,多收回的技术改造贷款允许周转使用;年终未用完的指标,可结转下年使用。企业自筹基建,银行不予贷款。信托投资公司发放的基建贷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用于基建的投资,都要列入国家基建规模之内。

六、加强金融工作的统一管理

建设银行的信贷收支,要分别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统一管理。鉴于建设银行吸收的存款大于贷款的数额较多,除财政性存款全部划归人民银行支配外,其它存款今年按30%的比例交存人民银行,并按人民银行批准的计划逐步多承担一些固定资产贷款。建设银行的贷款利率,除预算拨款的基建投资改为贷款部分外,要执行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

  各专业银行的分工,要执行国务院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不得各行其是。对有争议的问题,由人民银行裁决。

  对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和地方、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等社会集资,由人民银行制定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后依法进行管理。

  人民银行要认真履行国家规定的稽核职能,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金融机构,有权采取停止和收回贷款、冻结存款等措施制裁;情节严重的,可以勒令其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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