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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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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3〕8号
1993年2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动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对于改善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增强创汇能力,振兴机电工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机电产品出口的各项基础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再上新台阶。

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涉及许多方面,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要继续做好全国机电产品出口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协同配合,确保实现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发展战略目标。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

 

 

国务院:

   一九八五年十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八个部门关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报告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扶持鼓励政策,使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实现了持续稳定的发展。据海关统计,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一九九二年达到一百九十五点五亿美元,比一九八五年增长十点六倍,在全国外贸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从一九八五年的6.1%上升到一九九二年的23%,成为我国第二大类出口商品。出口商品结构、市场结构也有所改善,各项基础工作得到了加强。

   七年来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发展较快,但与世界各工业发达国家及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比较,还有很大差距。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初步确定了机电产品出口的三阶段发展目标:一九九五年达到三百亿美元;二○○○年达到六百亿美元,成为我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从现在起用十五年左右时间,赶上或超过亚洲“四小龙”当时机电产品出口的水平。

   目前我国在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产品质量差、品种少、档次低、成本高;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有些已不适应;国有大中型企业缺乏扩大出口的动力,现行的管理体制对出口生产企业束缚过多,企业难以按国际惯例办事,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局面。为了实现机电产品出口的发展目标,深入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继续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以质取胜的思想,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结合当前存在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

   一、逐步积累机电外贸企业经营资金,增强扩大出口的后劲。

   机电外贸企业应逐步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自负盈亏,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税利,提取各项基金。为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经营机电产品出口有效益的外贸、工贸企业可按出口销售收入的1%提取资金,税前列支,专项用于补充国家流动资金。工贸、外贸企业缴纳税利后的留利,按规定进行分配并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免缴的“两金”全部作为生产发展资金或公积金。

   二、完善鼓励出口生产企业的政策,调动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

   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按照《条例》规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在原核定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系数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和工资现状,可再增加一个与出口总额(或收汇总额)增长挂钩的比例系数。挂钩比例系数累计不得超过1。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电出口办同劳动部、财政部商定。

   在保证上交中央外汇任务的前提下,为方便出口生产企业用汇,对实行收购制的机电产品出口供货企业,出口供货收汇按10%外汇留成。企业留成外汇由企业主要用于引进技术、进口企业所需的设备和物资、进口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料件以及营销活动和技术服务等。企业为扩大出口使用进口料件外汇贷款的,允许在出口收汇后先还贷后分成。

   为促进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对符合条件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要及时赋予外贸经营权,并简化审批程序,具体办法由经贸部和经贸办制定。考虑到现有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和扩大出口企业已基本具备自营出口条件,可以赋予外贸经营权,请经贸部、国务院经贸办按条件集中审核后通知各地和有关部门。自营出口生产企业享受国家鼓励出口的各项政策。简化自营出口生产企业、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等重点出口生产企业推销服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简化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国外建立加工装配厂和销售、维修服务网点的国内审批手续,具体办法请有关部门制定。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制定扶持鼓励出口生产企业集团发展的政策,选择一批出口生产企业集团纳入国家试点范围。

   三、增加资金和科技投入,优化机电产品出口结构,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要有针对性地对出口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想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技术改造的资金投入。“八五”期间从一九九三年起,每年国家在原有五亿元贷款的基础上,再增加一亿元机电产品出口专项技术改造贴息贷款,纳入年度技改贷款计划,由国务院经贸办和人民银行安排。增加的一亿元贷款利息,由财政部贴半息。有关部门和各地也应适当增加机电产品出口的资金投入。机电出口办配合银行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投资效益。

   四、及时、足额退还出口机电产品在国内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产品税。

   出口退税要简化手续,方便出口企业,又要加强管理,打击骗取退税行为。对外贸和工贸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要实行统一的出口退税办法,继续贯彻“出多少、退多少”的原则。企业出口退税按实际退付,若因出口增加,退税指标不足时,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相应追加。按规定由地方财政承担的退税部分,地方财政应及时足额退付。

   五、大力扶持成套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大型机电设备出口。

   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在一九九二年基础上,由中国银行在人民银行核定的年度信贷计划内,每年按新增三至五亿元安排。对于贸易合同金额在一亿美元(或六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项目,由主管部门商有关银行报国务院审批,并由有关银行相应增加贷款规模。中国银行的买方信贷要充分利用好。对确能归还贷款的项目,因我国银行贷款能力不足的,可请我境外中资企业或外国银行提供买方信贷,并由他们要求还贷方提供担保,由我出口企业贴息,以推动成套设备出口。

   六、加强对出口机电产品的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

   国家商检局会同有关工业部门在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中全面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加快推行机电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和国外安全认证的步伐,搞好国内检测基地的建设和技术改造,并逐步取得国外安全认证机构的相互认可。

   商检部门既要严格把关,又要简化手续,热情为企业服务。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制造销售和出口假冒伪劣产品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七、重视发挥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作用。

   在建立正常出口秩序方面需要把政府的宏观管理、企业的自我约束和商会的协调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机电产品出口商会要为企业服务,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机电产品出口的协调、组织工作。有关部门要重视发挥商会的作用,机电产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发放,可以委托机电产品出口商会实行招标办法。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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