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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限产压库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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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限产压库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1〕63号
1991年11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1年/第42号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做好限产压库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限产压库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限产压库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的通知》(国发〔1991〕35号)要求,结合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会议核定的压缩产成品资金占用指标,对限产压库工作进行了认真部署,层层分解任务指标下达到企业,并加强督促检查,狠抓落实。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限产压库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据中国工商银行对四万户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统计,产成品资金九月末比八月末减少十二亿六千万元,十月末又比九月末减少二十亿二千五百万元,产成品资金十月末比六月末减少八亿七千二百万元,为今年全国压库任务一百九十二亿元的4.54%。但是,限产压库工作进展很不平衡。在有压库任务的二十二个省、四个自治区、三个直辖市和十四个计划单列市中,十月末还有十二个省、二个自治区、二个直辖市和五个计划单列市产成品资金比六月末增加,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对限产压库工作认识不足,决心不大,仍然犹豫不决和等待观望。

  限产压库工作难度大,政策性强,如不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企业产成品积压严重的状况很难扭转,工业生产也难以走上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为进一步做好限产压库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对限产压库工作的领导。限产压库事关调整结构、提高效益、促进国民经济走上良性循环轨道的全局,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限产压库工作,把它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并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都要树立长远和全局观念,正确处理限产压库同财政平衡、企业承包和社会稳定的矛盾,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经委(计经委)、银行、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的作用,互相配合,协同动作,毫不动摇地完成限产压库任务。要加强对限产压库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领导要深入企业,帮助解决限产压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积压产品要由月调度、月考核,改为旬调度、月考核,以便及时掌握进度,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要抓典型,推动面上工作。对那些继续生产积压产品、对限产压库工作态度不积极的单位,要登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采取果断措施,严格控制企业继续生产积压产品。要对产品积压的企业进行必要的整顿,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限供、停供计划内能源、原材料和运力,限发、停发银行贷款等措施,控制积压产品的生产。各地区都要提出停、限贷款和停、限供电、供气或抽回老贷款的企业和产品名单,交银行和电力等部门实施。国务院工交各部门要提出停产、限产产品目录和企业名单,并主动与地方政府衔接,紧密配合,发挥行业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作用。地方政府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限产压库措施,要积极组织落实。纺织部要求山东、河南、江苏、河北等省对已经完成今年国家棉纱生产计划的企业,除有出口及军需合同的外,其他棉纱生产一律停止,有关省要认真执行。

  三、坚决而又慎重地做好关、停企业的工作。对生产能力过大的加工工业,要坚决实行关停并转。特别是纺织、家电、卷烟和一般机械加工等行业,要在关、停企业试点的基础上,关停一批落后企业。要组织力量,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关、停企业的善后事宜。对关、停企业的职工要广开生产门路,搞活多种经营,开展生产自救。同时,要充分利用待业保险基金,妥善安排职工的生活,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确保社会安定。

  四、进一步完善“压贷挂钩”的办法。根据企业不同需要,实行压缩产成品库存与技术改造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挂钩的政策。与技术改造贷款挂钩,是按照各地区、企业到年底减少的产成品资金占用额,给予不超过压缩产成品资金总额的技术改造贷款,用于结构调整。当年用不完,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也允许各省(区、市)在企业、项目之间进行调剂。与流动资金贷款挂钩,是指对一些有压缩产成品库存任务,而无技术改造项目、流动资金又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与流动资金贷款挂钩,但以省(区、市)为考核单位。挂钩发放的技术改造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总量,不得超过压缩产成品库存并收回货款的总量。挂钩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必须“先压后用,优化使用”,即必须先完成压缩产成品库存任务,并收回相应货款,才可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对没有完成压缩产成品库存任务的企业,一律不准增加新的贷款。挂钩的流动资金贷款,要用于产品结构调整,不能再生产没有销路的产品。“压贷挂钩”是考核企业在发出商品占用资金不增加的前提下,产成品资金压缩的成果,因此,企业不得把产成品资金转为发出商品占用资金,虚报成绩,以取得挂钩贷款。

  五、国务院已明确规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如石油、钢材、有色金属等,其企业超储产品由国家储备局和物资部门收购一部分,以扩大国家储备,尽可能不放空其生产能力。对上述重要物资,国家储备局和物资部门应在年底前抓紧落实收储。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和地方积极性,对季节性生产的食糖等产品,商业部门要努力多收购一些。人民银行对收储物资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六、各专业银行对限产压库企业的信贷政策要同步实施。对不在工商银行开户而在其他专业银行开户的国营工业企业,由其专业银行总行提出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后,可比照在工商银行开户的国营工业企业“压贷挂钩”办法执行。工商银行对在其开户的国营工业企业抽紧银根后,其他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不得对这些企业增加贷款。

  七、对能源、重要原材料和那些经过调整结构,确实适销对路的产品、名优产品、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创汇产品,以及其他鼓励发展的产品,要做好增产、增销工作,在贷款、税收、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支持。银行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产品产、供、销、存的状况,确定优先贷款的顺序表和贷款差别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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