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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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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
国发〔1979〕100号
1979年4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

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

国发〔1979〕100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统一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报告所反映的情况是非常严重的,所提的各项措施是切实可行的,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这不仅是反映企业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要求。各级领导,特别是各级计委、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的领导同志,要十分注意做好这项工作。劳动、卫生部门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令其限期改进;尘毒危害严重又长期不解决的,可以令其停产或转产;造成严重恶果的应追究责任。

国务院                    

一九七九年四月九日             

  (本文有删减)

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迅速扭转职业病增多的状况,认真解决当前防尘防毒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根据去年召开的全国防尘防毒工作会议研究的意见,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并已征得国家计委、经委、建委、国家物资总局的同意。现报告如下:

建国以来,我国的劳动保护、卫生专业队伍和广大群众在党的领导和毛主席的革命路线指引下,做了大量防尘防毒工作,成绩是主要的,经验是可贵的。但过去十多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严重干扰破坏,把人们的思想搞乱了,制度搞垮了,组织搞散了,使不少厂矿尘毒浓度回升,危害严重,而且还有发展扩大之势。粉碎“四人帮”以后,虽然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整顿工作,但由于我们思想不够解放,抓得不紧,工作进展不快,尘毒危害仍很严重。

据各地不完全统计,厂矿企业约有百分之七、八十的粉尘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有的超过标准几百倍,甚至几千倍。目前全国厂矿企业接触粉尘的职工有五百六十多万人,经过检查,已确诊为矽肺(尘肺)病的有十九万多人,可疑矽(尘)肺病人近三十四万人,比一九六二年增加了五倍。矽肺病人中有一半丧失了劳动能力,由国家养起来,仅工资、医疗费和伙食补助,每年就开支一亿元。至今在全国统配煤矿全岩、半煤岩掘进工作面中,干打眼的占百分之二十二,地方煤矿占百分之五十。北京矿务局检查了一万九千八百七十二人,查出矽肺病患者四千二百四十一人,可疑矽肺病五千七百零二人,两项占职工总数的四分之一,已经死亡七百二十一人。

对从事有毒作业的职工还没有进行普查。据抽查,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约占百分之七十到八十。有的超过国家卫生标准成千上万倍。据化工部调查,在一些老化工企业中,百分之五、六十的职工,患各种慢性疾病。据九省、市对从事汞作业工人的普查,汞中毒的检出率高达百分之十点二。一机部对全国一百一十七个大小蓄电池厂四万多名职工进行调查,铅中毒发病率达百分之三十以上。如绍兴蓄电池厂车间内铅蒸气和铅粉尘浓度,超过标准一万倍,甚至连食堂、医务室、办公室也超过标准三、四十倍,因此,有些职工连续六年进行排铅治疗。“五小工业”问题更大。黑龙江省对五百多个县办企业一千六百多个尘毒作业场所进行了调查测定,尘毒浓度都大大超过标准。有的工人说:“利润上缴了,产品拿走了,尘毒我们吃饱了。”

由于劳动条件的恶化,职业病人数急剧增加。从一九七四年到一九七六年三年中,全国新发现的矽肺病人占全部矽肺病人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四,北京、陕西、四川、吉林、山东等省市则占百分之六十以上。这是一个明显的发展趋势。尘毒浓度高,发病率高,出勤率低,劳动生产率低,已成了发展工业生产的严重障碍。云南省冶金局所属企业由于尘毒危害,每年从生产第一线退下来的职工占井下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七到十。不少单位由于尘毒危害严重,很多企业生产第一线的工人很快退到第二线,有的单位看大门、烧开水的就有八、九人。这种情况如不迅速扭转,势必拖四个现代化的后腿。

为了扭转厂矿企业尘毒危害严重的状况,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防尘防毒工作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有措施,有检查,抓落实,抓效果,切实改变尘毒危害严重的状况。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法规。建国以来,国家曾经制订和颁布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和卫生的法规、制度,这是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有些还付出了血的代价,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各地区、部门、单位必须继续贯彻执行。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对贯彻执行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对那些尘毒危害严重,又无有效的防护措施,经检查能够改进而不作改进的,有权要求其停产改进或建议转产。工人有权拒绝操作。对严重违法、情节恶劣并造成恶果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这一点应明确列为企业的管理制度。

三、制定防尘防毒规划,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全国防尘防毒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具体规划,纳入各级计委、经委企业改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治理尘毒危害作为企业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企业(尤其是大中型重点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改组,基本上做到消除尘毒危害。

为了实现改善劳动条件规划的要求,国家已决定每年从集中使用的挖潜改造资金中安排一部分劳动保护技措经费和相应的材料设备,由国家劳动总局掌握,补助各地区、部门解决一些尘毒危害严重的重点企业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应按一九七七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的联合通知》的要求,在集中掌握的更新改造资金中规定一定的比例作为劳动保护技措经费,我们认为在目前一段时间内,规定百分之十左右并由劳动部门掌握分配,是必要的。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一九七三年《关于加强防止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十到二十(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百分之二十),用于改善劳动条件,不得挪用。没有更新改造资金的事业单位,应从事业费中解决。对劳动保护技术措施所需的设备、材料,各级计委、经委和物资部门应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物资分配计划,优先安排解决。

四、新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各级建委、经委或各企业主管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和挖潜、革新、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负责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劳动、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没有这些部门签字盖章的,不准施工和投产。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国家重点项目,都要有有效的防尘防毒设施。引进国外设备时,防尘防毒设备不能随意砍掉。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准出厂。否则,使用单位有权要求退货。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经过试验,安全卫生确有保障的,才能用于生产。

五、加强集体所有制企业防尘防毒工作。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建设社会主义、支援农业的一支重要力量。但这些企业设备简陋,条件较差,尘毒危害严重,而且很少有人过问。因此,如何保护这部分劳动者是个大事情。在地方革委会的领导下,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防尘防毒工作管起来。要摸清情况,制定规划,树立样板,交流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条件。改变那种只下达任务,分配产品,收缴利润,而不管改善劳动条件和防尘防毒的错误作法。这些企业防尘防毒所需的经费、材料、设备,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己制定统一的办法解决。另外,有些单位在毫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把手纺石棉线和有毒有害的产品外包或扩散给农村、街道工厂去生产,有的甚至安排中、小学生和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这是不允许的,一定要坚决制止,违者要追究责任。今后,没有防护措施的,不准外包或扩散。已经外包或扩散而没有防护措施的应由承担生产单位解决,扩散单位要负责技术指导。

六、开展群众性安全卫生大检查。安全卫生大检查是我国劳动保护工作走群众路线的一条基本经验,应该继续坚持下去。省、市、自治区每年要组织一两次,企业可根据情况多检查几次。全国可两三年组织一次互相检查。这些检查一般可安排在春季,与爱国卫生运动结合起来进行。在检查中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发动群众查隐患,提措施,搞革新。还要搞好厂区环境卫生,做到文明生产。企业领导要抓好整改,防止走过场,要做到“三定四不推”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凡自己能解决的,班组不推给车间,车间不推给厂部,厂部不推给主管局,主管局不推给省、市、区。

七、建立科学研究机构,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科研机构,积极开展科研工作。现有的科研部门和理工科院校应承担一些劳动保护科研项目。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革新推广站,及时交流推广劳动保护技术革新经验和科研成果。大中型企业也应根据各自的条件,积极建立相当的科研组织,逐步形成科研工作网。各省、市、自治区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地区、省辖市要建立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工业集中的城市,应指定若干医院设立职业病科。工交部门要建立本部门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机构,所属厂矿企业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设立工业卫生职业病科,要有专人从事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省、市、自治区和工交部门各自形成一个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网。

八、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为了发动群众做好防尘防毒工作,必须做好宣传教育,既要向群众说明尘毒的危害,又要讲清尘毒危害是可以认识和防止的。有的企业不让群众知道尘毒危害,向群众保密,这是错误的,必须纠正。有关部门应该利用报刊、电影、电视、广播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传播这方面的科学知识。

九、恢复和健全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各有关部门都应该恢复或设立专管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局(处)级机构,省、市、自治区劳动、卫生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设相当的处(科);省辖市、县也要有专管机构或专职人员。企业应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二到五配备专职人员,不满五百人的企业也要配备专(兼)职人员。企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属生产人员,应保持稳定,不要轻易调动。工科院校应设立劳动保护专业,培养这方面的人才。医学院校和有条件的省市区劳动卫生研究机构,应承担培训工业卫生干部的工作。

十、在贯彻《工业三十条》,加强企业管理和按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改组工业的过程中,对有尘毒危害的工厂要加以必要的整顿。要把防尘防毒工作作为工业学大庆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都应该树立自己的典型和标兵,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做好防尘防毒工作。江西下垄钨矿、江苏无锡县电化厂和北京耐火材料厂等先进单位的经验证明,只要领导重视,依靠群众,措施落实,长期坚持,就会收到显著效果,困难是可以克服的,尘毒危害是可以解决的。我们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搞上去,为保障职工健康,促进生产发展,实现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贯彻执行。


附:《关于制定防尘防毒规划的要求

国家劳动总局              

卫 生 部               

一九七九年三月十日          


关于制定防尘防毒规划的要求

一九七三年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由国家计委发布的《防止企业中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规划》实施以来,有不少地区和部门根据各自具体情况,相继制定了本地区和本部门的防止企业中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规划,对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防尘防毒规划的执行受到很大影响。近几年来,有些地区、部门的工业企业中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情况不仅没有根本的改变,有的还在继续发展。为此,我们必须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遵照华国锋同志关于“认真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指示,结合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发布的《防止企业中矽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规划》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国家劳动总局发出的《关于加强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的联合通知》的要求,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当前尘毒危害的状况,重新制定或修定防尘防毒规划。既要有长远的设想,又要有三年、八年必须达到的明确目标。规划要选准主攻方向,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还要有扎扎实实的可靠措施,切实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条件,解决尘毒危害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单位,在制定或修订防尘防毒规划时,应抓住那些尘毒危害比较严重的重点行业和危害严重、涉及面广、而技术措施经验又比较成熟的重点毒物,集中力量打歼灭战,有效地控制其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使劳动条件有个较大的改善。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或修订规划,提出如下意见:

1、防止矽尘及其他粉尘的危害

(1)对于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开采、煤矿开拓掘进、开山、凿洞、隧道施工、坑探作业;石英、玻璃、陶瓷、耐火材料的原料破碎、过筛、搅拌以及土坯成型等生产作业;铸造的造型、型砂处理、落砂、清理等作业都必须积极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尽快地把作业场所的矽尘浓度降下来。严禁在没有防尘措施的情况下进行干式凿岩和敞开式干法生产。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和省、市、自治区的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应争取于一九八〇年底前使作业场所的矽尘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其他企业,也应在一九八五年以前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2)石棉产品的加工和水泥生产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重点企业应在一九八〇年底以前,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一九八二年以前全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其它企业应在一九八五年以前全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目前分散在农村、街道的手纺石棉生产,应该限期进行技术改造。每年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手纺石棉集中起来以机纺代替,到一九八二年底全面解决手纺石棉的问题。

(3)矿石和其他建筑材料的破碎、筛选、烧结以及冶金、机械系统金属熔炼过程中所产生的粉尘,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大幅度降下来。重点企业在一九八〇年底前,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一九八二年以前全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其他企业在一九八五年以前全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4)对于生产中危害比较严重的其他粉尘,应根据各自的特点,有计划地抓重点、树样板,在一九八〇年以前总结出各自的防尘经验。重点企业到一九八〇年底要有二分之一以上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一九八二年底以前力争全面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其他企业到一九八五年以前也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2、防止有毒物质的危害

(1)油漆、浸漆、烘漆作业以及绝缘材料、漆包线、印铁等生产,要尽可能扩大水溶性电泳漆的使用面,积极推广无苯稀料、无溶剂滴漆、热力和催化燃烧以及通风排毒、隔离操作、仪表控制等措施。上述作业场所的苯及其他有机溶剂在空气中的浓度,重点企业每年要有三分之一以上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一九八一年以前,全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其他企业,力争在一九八〇年底以前,有三分之二以上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一九八二年以前全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有关部门和地区目前生产的有毒涂料和溶剂,应做出安排,逐步以无毒或低毒涂料和溶剂来代替。

(2)所有使用汞的整流器、差压计、流量计以及工业温度计的单位,一九八〇年底以前要求重点企业全部改装无汞仪表;其他企业,也要有三分之二以上改为无汞仪表,到一九八二年基本实现仪表无汞化。生产汞仪表的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做出切实的安排,有计划地改为生产无汞仪表;生产无汞仪表企业,除继续提高仪表的质量外,应增大产量,以便逐步以无汞仪表取代有汞仪表。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加强对医疗用的血压计和体温计的科学研究,统筹安排,提高无汞血压表的质量和产量,在今后三年内,逐步取消汞血压计的生产。无汞体温计的研究,力争在三年内有所突破,五年内能够推广。目前仍生产汞体温计的企业,应采取措施,大幅度地把作业场所的汞蒸气浓度降下来,并在一九八〇年底以前全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3)蓄电池制造业防铅中毒的经验要继续巩固提高,并设法推广到蓄电池修理行业。对全国蓄电池行业的技术改造,一机部和省、市、自治区要有个统筹安排,力争在一九八〇年底以前,有三分之二以上作业场所的铅尘、铅烟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一九八二年以前主要作业场所都要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印刷厂的熔铅、铸版、铸字作业,热处理的铅浴作业以及衬铅、焊铅和集中的熨锡、焊锡等作业,均应推广无毒作业新工艺或其他防护措施。各省、市、自治区要争取每年有三分之一以上作业场所的铅尘和铅烟浓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一九八二年以前全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4)一切电镀作业,均应有计划地推广无氰电镀和防止铬酸雾危害的经验。各地区、各部门要作出安排,使每年有三分之一以上企业实现电镀无氰化,一九八二年以前全部实现电镀无氰化。对于防护铬酸雾的措施,也应与制定电镀无氰规划统筹安排。

(5)电焊作业的防毒,要以密闭容器和船舱内作业为重点,研究通风排毒和自动化措施,大力开展低毒焊条的研究和生产,积极对氩弧焊、等离子焊的防护技术进行研究,重点企业要在三年内消除电焊尘、锰、臭氧、氧化氮和弧光等对工人的危害。其他企业也要有个安排,争取五年内解决尘、毒危害问题。

(6)炼钢、铸管、炼焦、炼油、油毡、电炭等生产过程中的沥青烟气危害问题,冶金、一机、石油、化工等有关部和地区要组织力量设法在技术上取得突破,并在三年内使操作条件有个显著的改善。在一九八五年以前解决沥青烟气的危害问题。

(7)农药、医药、染料、塑料、化纤、橡胶、火化工、湿法冶炼、试剂、助剂以及其他化工原料生产中,有毒物料的投料、出料、取样、清釜、干燥、过滤、萃取、包装、分装等操作,要尽量采取密闭、机械化和自动化措施,各种反应锅的尾气均应回收或处理。力争消灭跑冒事故,保证泄漏率不超过千分之三,并向更高的标准努力。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三年内使一般化工生产企业的防毒工作有个很大改进,在五年内进行比较彻底的解决。

(8)石油化工及有关气体合成的化工企业,应当重点研究防毒、防火、防爆与净化的综合防治措施。三年内对危害比较严重的工艺过程,总结出防治经验,并把经验配套成龙。

(9)对于其他专业的防毒问题,如氯碱生产中用其他工艺取代水银电解工艺,人造纤维中的二硫化碳防治,高硫高砷有色矿焙烧的二氧化硫和氧化砷烟气防治、铍冶炼、汞冶炼、铝冶炼和磷肥生产含氟烟气的防治等等,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应结合科学研究,提高现有防治效果,积极解决毒害问题,使作业场所的劳动条件有较显著的改善。

3、凡危害严重而没有采取防尘防毒措施的干法或敞开式生产,应该首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尽可能使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大幅度地降下来,然后纳入各部门和地方规划,逐步从根本上解决。

4、对已经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继续巩固,争取做出新的成绩;曾经达到现又回升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早恢复到国家卫生标准。凡有防尘防毒设施,近年来由于管理不善被损坏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应尽快修复和改进,要在一九七九年内使防尘防毒效果达到历史最好水平。

5、“五小企业”的防尘防毒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树立样板,作出规划,积极解决。对尘毒危害特别严重的企业,要根据生产发展,结合技术改造,考虑迁、并或转产,一时无法迁并改造的,也要采取临时措施,控制尘毒的危害。

6、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规划时要注意尽可能采用现代化技术,推广无毒无害生产工艺,结合技术革新不断改造旧工艺,要使防尘防毒措施尽可能与机械化、自动控制,减轻劳动强度,综合利用结合起来。对于随着生产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尘毒危害,要在实现四个现代化过程中,同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一九七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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