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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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1〕3号
2011年1月2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

十二五

”期间

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森林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林产品需求的物质基础,是发展现代林业,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载体。大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益,推进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对于建设完善的林业生态体系、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和繁荣的生态文化体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编制省、县两级森林经营规划,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严格监督管理,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林业局要对各地执行情况组织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全国。

国务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

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

林 业 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国有林区等单位,下同)完成了“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现将本次采伐限额编制结果的审核意见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报告如下:

一、“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结果

“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以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和各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为依据,遵循“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基本方针,坚持分类管理、分区施策,做到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森林资源培育、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有机结合。积极促进由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转变、由单一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向生态保护与林业产业发展并重转变、由森林资源低价值消耗向高价值利用转变、由单纯指标控制向调动广大森林经营者积极性转变,充分体现了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

经审核汇总,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包括毛竹采伐限额)为27105.4万立方米。按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为:主伐14118.8万立方米,抚育采伐6965.0万立方米,更新采伐1628.7万立方米,其他采伐4392.9万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分项限额为:商品林采伐21835.9万立方米,公益林采伐(抚育、更新和其他)5269.5万立方米;按森林起源分项限额为:人工林采伐18830.1万立方米(其中,短轮伐期用材林7706.8万立方米),天然林采伐8275.3万立方米。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既能够保证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又可以兼顾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根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全国活立木总蓄积量145.54亿立方米,林木年均净生长量5.72亿立方米。“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占全国活立木总蓄积量的1.9%,占林木年均净生长量的47.4%。“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与“十一五”限额相比,增加了2289.9万立方米(其中,短轮伐期用材林采伐限额增加2283.9万立方米,占99.7%),增长9.2%。

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的要求,在林分起源和区域布局上,“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作出了较大调整。与“十一五”相比,全国天然林年森林采伐限额减少846.1万立方米,降低9.3%;人工林年森林采伐限额增加3136.0万立方米,增长20.0%;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采伐限额减少958.6万立方米;对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省,人工林年森林采伐限额增加870.8万立方米。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措施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森林资源面积和蓄积保持着“双增长”的良好态势。但是,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效益低下等问题仍然突出。

“十二五”期间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攻坚时期,是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时期,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关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决摒弃以牺牲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林业局派驻地方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监督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改革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建立与现代林业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森林采伐监管机制。对于集体林,简化森林采伐审批环节,实行公示制度;改革森林采伐限额蓄积、材积双项控制,推行按蓄积量单项管理;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年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林业局备案。对于国有林,应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除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外,其他地区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林业局不再下达木材生产计划。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三)强化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国务院批准的“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十二五”期间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对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及新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经林业局批准,可以占用人工林采伐限额。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国有林区森工(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预留不超过5%的采伐限额,并报林业局核定,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采伐限额必须分解落实到编限单位,不得层层截留。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自然灾害需要采伐林木且在本省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授权林业局审批;重点国有林区由森工(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林业局审批。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十二五”期间严格按照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和《[[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产量执行。

(四)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不断提高森林质量。要组织编制《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实施纲要》和《全国森林经营规划》,明确不同区域森林的主导功能和经营方向。要编制省、县两级森林经营规划,确定林业发展和森林经营战略目标,细化森林功能分区,对不同类型的森林实施不同的采伐方式,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引导森林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将森林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和采伐管理。要总结推广先进实用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和技术,切实发挥森林的多功能和多效益。

(五)加强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保障林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要依据《全国木材检查站建设规划(2010-2015年)》,调整现有木材检查站布局。木材检查站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全国实行统一式样的木材运输证。各地要制定木材经营加工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状况和木材供给能力,合理确定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布局、数量和规模。要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规则,对以木材为原料的经营加工企业的规模、木材综合利用率、环境保护等指标提出严格要求。

(六)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保证林业发展空间。贯彻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编制省、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采用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以翔实的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基础,确保林地落界成图,建立监测、评估与统计制度,实现林地档案年度更新和动态管理。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完善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程序和补偿办法。加强国有林地保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下放经营权、改变经营范围。

(七)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和《大小兴安岭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2010-2020年)》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加快推进重点国有林区和森林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社企分开、事企分开,将森工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与企业经营分开,企业进入市场,逐步建立国有林管理新体制。

(八)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水平。要稳定和健全林业行政管理体系,继续实行森林资源管理机构上管一级制度,提高森林资源行政管理的执行力。加强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等基层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人员经费问题。要完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建设,理顺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派驻森工企业监督机构的管理体制。加强森林资源调查监测行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健全监测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审定制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评估师制度。要全面提升森林资源监测的科技含量和服务能力,加强对森林生态状况的监测和评价。强化林业数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确保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九)坚持依法治林,构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良好环境。修订《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规范。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推行林业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检查、监督。推进高新技术在执法检查中的应用,完善常规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的执法检查机制。各地要对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实行检查结果通报制度。要加强林业普法和宣传工作,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附件:

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单位:万立方米



单位
合计
按采伐类型
按森林类别
按森林起源
主伐
抚育
更新
其他
公益林
商品林
天然林
人工林
小计
其中:短轮伐期用材林
全国
27105.4
14118.8
6965.0
1628.7
4392.9
5269.5
21835.9
8275.3
18830.1
7706.8
北京
40.0
8.5
2.0
17.5
12.0
26.7
13.3
0.8
39.2
7.5
天津
12.4
1.0
3.0
8.4
0.0
11.2
1.2
0.0
12.4
0.0
河北
225.2
112.3
49.4
48.0
15.5
88.0
137.2
56.1
169.1
9.4
山西
144.5
12.2
100.2
6.1
26.0
97.2
47.3
48.9
95.6
6.2
内蒙古地方
571.2
184.6
174.8
118.7
93.1
225.8
345.4
177.5
393.7
28.7
辽宁
536.2
217.5
175.7
62.6
80.4
205.8
330.4
104.9
431.3
53.4
吉林地方
793.5
223.4
370.3
131.1
68.7
288.1
505.4
383.4
410.1
5.4
黑龙江地方
628.0
138.2
279.1
134.1
76.6
344.2
283.8
275.5
352.5
0.0
上海
3.2
0.8
1.1
1.3
0.0
2.4
0.8
0.0
3.2
0.0
江苏
155.3
82.4
44.9
19.5
8.5
38.8
116.5
0.0
155.3
13.5
浙江
635.0
367.3
95.9
94.1
77.7
131.0
504.0
273.8
361.2
38.0
安徽
857.9
379.6
234.6
71.5
172.2
158.6
699.3
168.5
689.4
36.9
福建
2550.0
1657.2
428.1
125.4
339.3
310.7
2239.3
740.0
1810.0
672.1
江西
1996.8
669.2
892.6
6.5
428.5
357.8
1639.0
1178.6
818.2
157.6
山东
823.2
520.7
270.7
15.9
15.9
117.6
705.6
0.0
823.2
460.9
河南
577.8
228.6
234.1
32.5
82.6
126.1
451.7
38.2
539.6
76.5
湖北
1000.6
473.8
343.0
39.2
144.6
163.0
837.6
265.2
735.4
316.7
湖南
1809.4
1139.5
290.6
96.6
282.7
254.6
1554.8
314.6
1494.8
400.6
广东
2030.0
1606.0
284.6
59.2
80.2
172.0
1858.0
221.6
1808.4
1146.8
广西
3681.8
3231.6
173.7
30.9
245.6
142.5
3539.3
216.0
3465.8
2769.2
海南
400.0
259.8
67.9
7.0
65.3
15.8
384.2
0.0
400.0
215.5
重庆
119.7
51.7
37.4
0.0
30.6
0.0
119.7
38.2
81.5
0.0
四川
1226.1
772.0
149.9
0.0
304.2
0.0
1226.1
172.9
1053.2
498.0
贵州
842.3
421.4
246.1
11.7
163.1
82.6
759.7
157.2
685.1
208.0
云南
3399.1
1075.9
939.8
118.6
1264.8
667.4
2731.7
2024.3
1374.8
509.9
西藏
210.1
34.4
45.5
95.7
34.5
165.2
44.9
210.1
0.0
0.0
陕西
631.3
25.4
470.4
41.4
94.1
429.0
202.3
415.7
215.6
0.0
甘肃
111.2
0.0
56.6
7.6
47.0
111.2
0.0
47.8
63.4
0.0
青海
15.6
0.0
11.6
0.7
3.3
15.6
0.0
7.9
7.7
0.0
宁夏
8.3
3.1
4.5
0.7
0.0
4.6
3.7
0.1
8.2
3.1
新疆
160.5
0.0
11.7
109.9
38.9
160.5
0.0
22.0
138.5
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47.9
4.5
15.1
25.0
3.3
42.6
5.3
5.7
42.2
0.0
内蒙古森工集团
201.9
46.2
123.0
13.8
18.9
60.8
141.1
181.4
20.5
0.0
吉林森工集团
203.1
84.0
84.7
33.6
0.8
71.5
131.6
171.7
31.4
0.0
龙江森工集团
203.9
9.5
135.1
31.7
27.6
94.0
109.9
189.5
14.4
0.0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170.0
0.0
115.1
11.8
43.1
84.7
85.3
166.6
3.4
0.0
中国林科院系统
12.4
6.5
2.2
0.4
3.3
1.9
10.5
0.6
11.8
2.9
中林集团
70.0
70.0
0.0
0.0
0.0
0.0
70.0
0.0
70.0
70.0

备注:由于四川省、重庆市整体纳入天保工程,公益林抚育采伐仅限于以病腐木清理为目的的卫生伐,其所需限额实行专项申报,由林业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两省市贫困、高山高原公益林区的林农自用材和薪材无法解决的,其所需限额实行专项申报,由林业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审批。其他天保工程区的采伐按照天保工程有关政策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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