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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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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19〕210号
2019年2月27日
发布机关: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卫生健康委网站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19〕210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我委决定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意义

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是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有力抓手,是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推动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推进社区医院建设试点,有利于合理拓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功能,有利于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影响力和社会地位,有利于提升广大基层卫生人员的职业自信和归属感,有利于提升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任度和利用率。

二、试点原则

(一)坚持以居民健康为中心,以发展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出发点的原则,进一步提升群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任度和获得感。

(二)坚持试点起步,稳步推开的原则,既要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启动社区医院试点工作,又要稳妥有序,久久为功,成熟一个设置一个,数量服从质量。

(三)坚持社区医院防治结合的功能定位和公益性质,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后,经营性质不变,现有财政补偿水平和优惠政策不降低不缩水。

三、试点范围

(一)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发展水平,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2019年在河北等20个省(区、市)开展试点,2020年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二)省内的试点范围由试点省份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可以在省内的一个地市开展试点,也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

(三)试点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鼓励在条件具备的乡镇卫生院开展试点。

四、试点机构遴选条件

原则上,试点地区满足以下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可申请作为试点机构:

(一)区县级党委政府重视并支持社区医院建设,能够加大资金投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社区医院建设营造良好环境,特别是在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后财政经常性投入不降低。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和一定规模的服务人口,实际开放床位数≥30张,床位使用率≥75%,业务用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三)加强与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衔接,对于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和《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推荐标准的机构,优先作为试点机构。

五、主要建设任务

作为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建设:

(一)补齐短板,健全临床科室设置和设备配备。一是在临床科室方面,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科室设置要求的基础上,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心理)科、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血液透析科等专业科室中的5个二级学科科室,有条件的可设置部分三级学科科室。二是在医技等科室方面,至少设置医学检验科(化验室)、医学影像科、心电图室、西(中)药房。有条件的可设置胃镜室等功能检查室。影像诊断、临床检验等科室可由第三方机构或者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三是在其他科室方面,应当设有治疗室、注射室、输液室、处置室、观察室,并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同时,至少设有综合办公室(党建办公室)、医务科(质管科)、护理科、院感科、公共卫生管理科、财务资产科。有条件的可设置信息科、病案室等。四是配备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逐步实现服务同质化。

(二)抓住重点,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一是提高门诊常见病、多发病诊治能力,提供一般疾病的诊断、治疗、康复、护理服务,鼓励结合群众需求建设特色科室。二是加强住院病房建设,合理设置床位,可按照服务人口1.0-1.5张/千人配置。社区医院主要以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为主,鼓励有条件的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床位,开设家庭病床,不断提高病床使用效率。三是提高中医药服务和医疗康复能力,推广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广泛推广和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群众提供中医特色服务。四是加强医疗质量建设,以医疗质量安全为底线,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机构内部管理。五是积极参与医联体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强化医联体内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与技术的支持,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质量。鼓励与医联体内上级医院开设联合病房。

(三)深化改革,提高辖区综合服务水平。一是加强防治融合,按照服务规范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基本慢性病防、治、管整体融合发展,逐步实现同质化管理。二是发挥社区医院的示范标杆作用,承担区域性基层健康管理(体检)中心、康复护理中心、安宁养护中心、基层卫生人才培训中心等职能,体现区域基层卫生资源的集合效应。三是改革创新,优化基层运行机制。落实机构补偿、人事聘用、考核分配等医改政策,形成机构有活力、医务人员有动力的良好机构运行氛围,进一步赢得居民认可和信任。四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度、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等建设。

六、工作程序和命名原则

作为社区医院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建设任务进行建设,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合格后,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原则上以“××县(市、区)××社区医院”、“××县(市、区)第×医院”或“××县(市、区)××医院××分院”牌子作为第二名称,可不标注“社区”字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作为机构的第一名称保持不变。

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后,社区医院可以开展一级、二级手术,经评估达到二级医院水平的可以开展三级及以下级别手术。开展手术操作的社区医院应当设置手术室、麻醉科,病理诊断可由第三方机构或者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七、时间安排

(一)启动试点工作。试点省份结合本省实际确定本省(区、市)试点范围和试点地区,研究确定2019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试点范围。2019年4月10日前,各试点省份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试点地区名单报我委备案。

(二)组织实施。试点地区根据实施方案,遵循自愿的原则,遴选试点机构,并指导试点机构完成主要建设任务。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开展对试点工作在机构运行、服务提供、群众满意度等方面的运行监测,协调相关部门为试点地区和机构争取相关支持性政策。

(三)评估挂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组织专家对试点机构进行评估,对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负责相应审批权限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加注社区医院名称,加挂社区医院牌子。2019年11月30日前,各试点省份将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委。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试点机构要把握机遇,强化管理,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务求取得实效。

(二)健全工作机制。试点工作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试点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制订试点实施方案,启动试点工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要按照试点目的和深化医改任务要求,协调相关部门为试点地区和机构争取相关支持性政策,允许试点医疗机构自主调节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并定期向我委报送试点工作建设进展。

(三)适时总结推广。鉴于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和群众较为关注,且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条件差异较大,各地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建立健全与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相适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积累宝贵经验。试点地区原有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我委将适时组织对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2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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