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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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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24〕971号
2024年7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展改革委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24〕971号

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切实加强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优化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体系,加快建设生态文明高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适用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关于“本法所称青藏高原,是指西藏自治区、青海省的全部行政区域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确定”等规定,确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云南省适用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共59个,具体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个)

(一)喀什地区(2个):叶城县、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二)和田地区(1个):和田县;

(三)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1个):阿克陶县。

二、四川省(35个)

(一)雅安市(1个):宝兴县;

(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13个):马尔康市、汶川县、理县、茂县、松潘县、九寨沟县、金川县、小金县、黑水县、壤塘县、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

(三)甘孜藏族自治州(18个):康定市、泸定县、丹巴县、九龙县、雅江县、道孚县、炉霍县、甘孜县、新龙县、德格县、白玉县、石渠县、色达县、理塘县、巴塘县、乡城县、稻城县、得荣县;

(四)凉山彝族自治州(3个):盐源县、冕宁县、木里藏族自治县。

三、甘肃省(11个)

(一)武威市(1个):天祝藏族自治县;

(二)张掖市(1个):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三)酒泉市(1个):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四)甘南藏族自治州(8个):合作市、临潭县、卓尼县、舟曲县、迭部县、玛曲县、碌曲县、夏河县。

四、云南省(9个)

(一)丽江市(2个):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宁蒗彝族自治县;

(二)怒江傈僳族自治州(4个):泸水市、福贡县、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三)迪庆藏族自治州(3个):香格里拉市、德钦县、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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