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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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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电办发〔2021〕128号
2021年4月30日
发布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广电总局网站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指导意见》的通知广电办发〔202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广电总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9〕1813号)有关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我们编制了《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广播电视基础设施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国家,灾害的发生给灾区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重大损失。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是衡量执政党领导力、检验政府执行力、评判国家动员力、彰显民族凝聚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广播电视基础设施是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基础平台和广播电视节目信息传输覆盖的主要通道。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危机时,广播电视可快速反应,及时发声,引导舆论;同时在指导抗险救灾、鼓舞斗志、稳定民心、疏解心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科学快速恢复重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对于保护灾区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广播电视基础设施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的总体要求

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科学重建,确保功能,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有序实施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扎实有序推进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和建设项目,为快速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舆论引导和精神支撑。

三、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广播电视基础设施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9〕1813号)明确,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重建时序、把握重建节奏,优先建设灾害防治、住房、教育、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等急需项目。发生自然灾害所在地的地方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启动的救灾响应级别、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部署及有关建设程序,以《广播电视基础设施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指导意见》为指导,做好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的综合评估损失、隐患排查、受损鉴定等方面工作,科学组织制定广播电视制作播出、集成分发、传输覆盖、监测监管、收听收看和应急广播等各技术系统及技术运行用房的灾后恢复重建方案,积极协调列入地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申请重建经费,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积极稳妥恢复灾区群众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促进灾区经济社会的恢复和发展。

四、完善广播电视基础设施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保障措施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一有力的组织领导和指挥调度机制。加强统筹部署,整合资源,协调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灾后恢复重建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附件:广播电视基础设施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指导意见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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