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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维护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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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维护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的通告
1989年6月1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本作品收录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9年/第9号

国家教委关于维护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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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6月12日)

为了维护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国家教育委员会向全国所有中小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再次郑重通告:

一、最近一段时间,广大中小学校的干部、教师和职工,在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下,本着对国家负责、对青少年负责的精神,顾全大局,克服种种困难,坚守岗位,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为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做出了重大贡献。对此,国家教委向他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二、中小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所有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干部和教职员工都要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告全体共产党员和全国人民书》,认清当前形势,在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全体教职工在课堂内外都要旗帜鲜明地帮助学生了解这场暴乱的事实真相,要以北京的反革命暴乱和各地动乱的事例来教育广大师生,认清这场暴·乱的反革命性质,不相信谣言,不传播谣言,抵制各种盖惑人心的反动宣传。少数教师由于对事实真相不了解和缺乏政治经验,对动乱和反革命暴乱的性质认识上有不同,是可以理解的,要通过学习逐步统一认识。但应明确指出,对学生进行教育必须按党中央、国务院告全党和全国人民书以及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讲话等精神进行,以保护未成年学生心灵的健康成长。这是做为人民教师必须遵守的神圣职责和纪律。

学校要组织中学高年级的学生学习有关文件,对全体学生都要进行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解放军的教育。

三、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应为维护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继续努力。广大中小学教职工应坚守岗位,克尽职守,认真工作,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中小学的招生和毕业考试等工作必须如期进行,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

广大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证中小学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不单是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责任,也是社会各界、学生家长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国家教委希望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为维护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继续做出努力。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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