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阳鸭河火力发电有限公司纳税事宜的批复
外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南阳鸭河火力发电有限公司纳税事宜的批复 国税函〔1997〕389号 1997年7月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南阳鸭河火力发电有限公司纳税事宜”的请示》(豫地税发〔1997〕13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西班牙INI集团公司(以下称INI集团)在合同电厂提供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技术培训预计期限超过两年,根据中、西班牙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在中国设有常设机构。
二、对INI集团派遣来华工程技术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人员来华提供劳务应如何依照税收协定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征税问题的批复》(〔89〕国税外字第091号)的规定处理。
三、根据我国税法规定,INI集团负有代扣代缴其华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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