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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政府无偿援助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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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政府无偿援助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405号
2005年4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江苏省、重庆市、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中澳(重庆)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办公室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澳大利亚政府无偿援助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在华采购货物(第三期)免征增值税。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重庆旅游学校、重庆龙门浩集团职业高级中学、重庆电子科技职业学院、重庆师范大学、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重庆工商学校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四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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