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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饮食服务企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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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饮食服务企业管理条例
1982年5月4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价总局
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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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商业系统主管的饮食服务业主要包括饮食、旅店、照相、理发、洗染、浴池等行业。 它主要通过职工的服务性劳动以及提供自己加工生产的产品和必要的设备、场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办好饮食服务企业,对于繁荣经济,活跃市场,丰富人民生活,适应旅游事业开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饮食服务企业要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加强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观点,执行“面向人民大众,分级划类经营,发扬传统特色,适应多种需要”的经营原则,继承传统的优良技艺,吸取国外饮食服务业之所长,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扩大供应服务能力,发展具有民族特点、方便人民生活的饮食服务业,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  饮食服务企业要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把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结合起来,把企业经营好坏和职工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计划。

 第四条  饮食服务企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共产党的领导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保证企业经营的正确方向,为当前国民经济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四个现代化的实现而积极服务。

第二章  分级划类经营与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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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分级划类经营。按照技术力量、服务水平和设备条件一般划分为高级店、中级店和初级店。各企业等级要保持合理比例,大城市的企业等级可以稍多一些,小城市和县城少分等级或不分等级。为了发挥技术专长和经营特色,应参照历史经营情况,结合消费需求变化和所处地段划分企业经营类型,明确经营范围。

 第六条 改善企业组织领导,发挥经济手段的作用。城市饮食服务企业的管理体制,逐步推行国营企业分行业实行产、供、销和人、财、物集中到市领导的体制。有区建制的大中城市,市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下设若干分支机构,分别领导基层企业。

 第七条  企业的党委(包括独立经济核算企业的总支部、支部,下同)对企业的政治和业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凡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的主要措施,各项经济计划的制订,资金、利润留成的分配使用,机构的调整,主要规章制度的建立,职工的晋级、奖惩等重大问题,必须经党委讨论决定,由经理组织实施。党委要支持以经理为首的行政业务指挥系统充分行使职权,在紧急情况下,经理有权临机处理行政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宜,事后报告党委。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明确分工,各有侧重。

  第八条 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下属单位、门市部的党支部和各企业的联合党支部对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令和行政业务起保证监督作用,搞好党的建设和职工队伍的建设,教育党员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这些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行政业务实行统一指挥和领导,并对其经营和管理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精简和提高效能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小型企业一般不设脱产管理人员;大、中型企业的脱产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五,并要尽可能减少管理层次。各企业都必须建立以保证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果为中心的岗位责任制,使每个部门、每个职工都有明确的分工职责,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

第三章  经 营 责 任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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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饮食服务业实行经营责任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统筹全局,   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经济关系,解决好企业经营好坏一个样、职工干多干少一个样两个平均主义,把责、权、利统一起来,以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以保证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它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企业对国家承担执行方针政策,搞好职工队伍建设,完成上级下达计划,改善经营管理,增加国家积累的责任。

  (二)职工对企业承担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制度,履行岗位经济责任制,坚持质量标准,完成各项定额的责任。

  (三)企业和职工对消费者承担提高服务质量,增加适销产品和社会需要的服务项目,遵守社会主义商业道德,接受群众监督,保障消费者利益的责任。

  (四)国家赋予企业必要的自主权, 根据企业经营成果的大小,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利益。

  (五)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赋予职工民主管理权,实行按劳分配,搞好职工集体福利。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要因地、因行业、因企业制宜,不搞一刀切,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当前国家对饮食服务业继续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在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的范围内,饮食服务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各种利润分配形式。对一些微利企业,可实行“利润包干,超额留用”,对少数地区偏僻、不便管理、经营成果不好的小型企业,也可以包给职工集体或个人经营,上交定额利润,盈亏自负。

 第二十条 利润包干基数要力求合理,既要先进,又要留有余地,使企业经过努力,增收节支,有利可超,防止保护落后,鞭打快牛。具体测算依据,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本企业前三年平均水平,或上年实绩和历史最好水平。

  (二)本地区同行业同类型同等级企业的平均先进水平。

  (三)当年市场变化的预测和其他影响利润增减的因素。

  (四)对经营群众需要而利低的品种、服务项目的企业,要给予鼓励和扶持,在核定基数上适当照顾。

 第十三条 实行“利润包干,超额分成”的企业,其超额分成的利润原则上应绝大部分留给本企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超额劳动报酬等的分配比例,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内部职工的分配,要瞻前顾后,照顾左邻右舍,随着企业经营效果的提高,稳步增长。要全面考核,有奖有罚。不仅要与利润挂钩,而且要与品种、质量、安全卫生、劳动效率、费用水平等指标挂钩;不仅要考核各项经济指标,而且要考核执行政策和服务质量;特别要注意区别不同企业的特点,确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具体措施,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以分计酬的提成工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搞平均主义。

第四章 权 限 与 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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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企业实行经营责任制,必须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要有承担的责任和必要的权力。  第十六条 在目前条件下,独立核算企业有以下权限:

  (一)根据国家安排的任务和市场的需要, 编制本企业的经营计划,制定各项定额和措施。

  (二)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灵活翻新花色品种,增加服务项目。

(三)对国家计划分配不足的原材料、设备,通过正当渠道,组织进货,开辟货源。(四)按照国家物价政策和规定的毛利幅度,制订除纯粮食制品和少数统一订价品种以外的菜点价格,确定对顾客特殊需求的品种、服务项目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五)支配国家核定的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合理使用利润留成和各项基金,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资金、占用设备、挪用原材料、商品和利润留成基金以及向企业随意摊派款项和转嫁费用。

  (六)按照上级批准的人员编制,确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和劳动组织,在国家批准的劳动指标内,按当地劳动部门的安排进行招工,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职工,或雇用临时工、季节工。

  (七)根据职工的表现进行奖惩。有权拒绝上级硬性分配不符合国家职工条件的人以及借调职工,必须借调企业人员时,要事先征求企业同意,并在经济上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七条  在目前条件下,独立核算企业有以下责任:

  (一)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令、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经济合同。

  (三)认真研究消费需求变化,根据上级核定的企业等级和经营类型,恢复和发展群众喜爱的传统品种和服务项目,发扬优良经营特色,改进供应服务方式,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生产发展。

  (四)改善经营管理,合理使用资金,充分利用原材料,杜绝浪费,增加盈利。

  (五)保护国家财产,由于失职造成国家商品、财产、资金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六)保证安全生产,关心职工生活,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使职工的生活福利逐步有所改善。

  (七)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搞好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业务技术能力和服务工作水平。

第五章  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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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服务员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文明礼貌地接待顾客。主要要求是:   (一)顾客进店,主动招呼,热情接待,说话和气,讲究礼貌。

  (二)介绍菜点和服务项目,实事求是,当好顾客“参谋”。

  (三)主动为顾客提供方便,热心帮助顾客解决可能解决的问题。

  (四)耐心解答顾客询问,虚心听取顾客意见,改进工作。

  (五)开单结帐要迅速准确,收找票款要向顾客交待清楚。

 第十九条 各等级各类型企业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严格执行,做到供应的饭菜保质保量。拍摄的照片和洗染的衣物,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要重照、重洗;使顾客遭受损失的,要合理赔偿。

 第二十条 遵守社会主义商业道德。对顾客一视同仁,买卖公平。不以次充好,不硬性搭配。计量准确,秤平量足。不优亲厚友,不开后门。严禁出售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和提供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一条 营业时间,应当根据所处地段、主要服务对象和季节变化合理安排,对外公布,并切实作好营业开始前的准备工作,保证正点开业。做好营业即将结束时的服务工作,凡在营业时间内进店的顾客,必须耐心周到地服务完毕。

 第二十二条 服务员、营业员必须遵守服务纪律,并列为奖惩和评比考核的一个重要条件。服务纪律的主要内容是:

  (一)不迟到、早退,不擅离职守。

  (二)工作时间,衣冠整洁,不许敞胸裸背,不许赤脚,不准聊天打闹和做私事、私活。(三)在服务过程中,不准吸烟、吃东西。

  (四)不准与顾客顶嘴吵架。

  (五)不准自买自己负责出售的商品。

  (六)不准带亲友、小孩进入服务场所。

  (七)不准接受顾客馈赠。

  (八)不准挪用商品、货款和票、券。

第六章 卫 生 与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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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各项卫生制度,使卫生工作经常化,以防止疾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四条 饮食企业要根据全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商业部联合颁发的《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卫生制度,提高卫生工作水平。其基本要求:

  (一)不采购、不验收、不制作腐烂变质的食物原料, 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的食品。

  (二)出售的食品,要有防尘、防蝇设备,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包装材料,做到用食品夹、铲、勺等工具售货,不直接用手拿食品供应。

  (三)生食品与熟食品、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物药物、食品与天然冰应隔离存放;生产用具也要生熟分开使用。

  (四)餐具、用具使用一次,清洗和消毒一次。生产机具要保持清洁,厨房要干净。

 第二十五条 旅店的床上用品要做到随脏随换、定期更换,高、中级旅店还必需做到一客一换。浴池要保持池水清洁,擦脸毛巾与洗澡毛巾要进行消毒,并严格分开使用。理发毛巾、围布、工具要坚持洗涤和消毒。

 第二十六条 切实搞好环境卫生。店容店貌要经常保持清洁整齐, 服务场所要四壁无尘,窗明几净。泔脚桶要加盖,垃圾要及时处理,下水道要保持畅通。严格控制蚊虫孳生地,做到店内无蚊蝇、无臭虫、无虱子、无跳蚤、无老鼠、无蟑螂。

 第二十七条 要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各项卫生制度,养成及时理发、洗澡、剪指甲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企业职工的工作服,既是职工的劳动保护品,又是工作的标志服;在饮食企业,还是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健康的卫生服,必需保持经常整洁。要区别行业和工种,一般每人每年最少应发给一套或一件。具体数额,由市、县饮食服务公司规定。对患有各种传染病的职工,必须调离接触食品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 做好防火、防盗、防特和防止坏人坏事的四防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顾客的人身安全。

  (一)对存放商品、用品、原材料和旅店小件物品的库房,都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非管库人员不得随便出入库房。库房存放的商品、原材料,应当根据其性能和季节变化,采取不同的保管保护措施,防止霉烂变质的虫蛀鼠咬。

  (二)企业用房、设备、锅炉、煤炉、火炉、氨瓶、煤气罐和电源开关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及时补齐安全配件。危险用房和超过安全使用期的设备,必须停止使用,抓紧整修。(三)企业的机械设备和电气用具,要指定考核的人员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和使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四)消防设备,必须合理分布,专人负责管理,人人学会使用。通向水源的道路,要经常保持畅通,随时可用。

  (五)职工离开工作场地之前,要清检现场。夜间要配人值班护店。

第七章 原 材 料 采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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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企业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应纳入当地有关部门的计划, 按国家规定的价格供应。要择优进货,减少环节,推行合同制,明确供需双方的经济责任,共同遵守。  第三十条 广开货源,实行多渠道进货。除国家按计划供应的原材料外,企业可以从集市采购或委托有关单位代购。某些鲜活品种,可以与生产队挂钩,直接组织进货。零星小水产、小食品、小调料以及野味品等,可以在店收购。

 第三十一条 饮食企业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统筹批准,可以与农场、鱼场等单位建立货源关系,以利于稳定货源,提高菜点质量。

 第三十二条 饮食企业必须指定专人担任专职或兼职采购员  (保管员不许兼任采购员),加强原材料采购工作。采购员要根据库存情况和市场变化, 征求各有关班组的意见,进行采购。购进的原材料,都必须经保管人员验收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物 价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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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正确贯彻国家物价政策,本着薄利经营和扩大再生产的原则,允许在上级规定的毛利幅度和收费标准限额内,制定本企业加工生产的菜点售价和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分等论价、按质论价的原则,在具体制订菜点价格时,应掌握:同广大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品种,毛利率适当从低,高级消费的品种,毛利率适当从高;操作程序较简单、技术水平要求较低的品种,毛利率从低, 操作程序复杂、技术水平高的品种,毛利率从高;日常大路品种毛利率从低,时鲜节令品种的毛利率从高;此外,一些单位成本小、起售点又低的品种的毛利率,也应高一些。

 第三十五条 饮食企业对用议价原材料制作的饭菜,可以根据“高进高出,低进低出,随行就市,有涨有落”和有利于稳定市场物价的原则,掌握低于同类平价品种的毛利率,合理制定售价,同时,要注意同类品种价格的平衡和售价的相对稳定, 防止浮动过于频繁。

 第三十六条 饭菜价格的构成,包括原材料成本和毛利额两个部分。饮食企业必须加强成本核算,正确地计算原材料成本,按品种建立成本单。 成本只包括饮食品的主料、辅料、调料和这些原材料的合理损耗。不合理的原材料损耗不得计入成本。切实防止成本不实,或乱投昂贵原材料加大成本,抬高售价的做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适应顾客特殊需要而制作的食品和设置的服务项目,如饮食业的外会外送、来料加工,旅店的临时加铺,理发业的推拿、按摩,照相业的出租服装,洗染业的染套色、去油污,浴池业的修治疑难脚病等,可以由企业根据上级规定的作价原则以及耗费的劳动量和技术要求,合理订价。

 第三十八条 加强物价工作,建立明码标价、物价检查和审价制度。基层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物价员。大、中型饮食企业还要成立由物价员、会计、厨师和有关业务人员的物价小组,定期对经营的饭菜价格或收费标准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章 财 务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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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所有饮食服务企业,都必须发扬勤俭办店,艰苦创业的精神,认真执行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潜力,努力完成各项财务指标,提高经济效果。  第四十条 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繁简,采取不同的核算形式,并把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职工当家理财的主动性、积极性。凡具有独立经营能力的企业,都应实行独立核算;规模较大的综合性企业,还应当分部实行核算;职工少,营业收入不大的单位,可以采取联合会计的办法,分户记帐,并分户计算盈亏。实行简易核算的单位,一般要核算营业收入、费用、劳效、利润等主要指标,以考核其经营情况。

 第四十一条 必须健全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要有完备的原始记录和核算凭证,要搞好定额管理。凡是可以制定定额的项目,如人员、资金、营业额、劳效、费用和某些原材料消耗等,都要发动职工讨论,逐步制定先进合理的定额,认真组织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加强财产管理。企业所有财产要有帐有卡,分类编号,妥善保管,除公用财产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外,要本着谁用谁管的原则,落实到班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养护,及时维修,特别要搞好生产机具的维修保养,努力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要建立财产盘点制度,定期清查核对,作到帐帐、帐实相符,家底清楚,财产真实。

 第四十三条 加强现金管理。营业收入的各项现款,必须当日送交银行。银行停止营业后收入的现款,除留下必要的找零备用金外,应全部送交企业出纳统一保管。营业过程中发生的短款,超过规定的公差率时,要查明原因,区别情况,认真处理。

 第四十四条 饮食服务业的利润留成基金,只能用于本行业企业的需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抽调、挪用。这些利润留成基金,首先由基层企业用于搞好本企业简单再生产的需要,根据可能逐步改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上级主管业务部门集中掌握的利润留成基金,也必须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

 第四十五条 扩大供应服务领域,增加营业收入。要厉行增产节约,处处精打细算。要大搞综合利用,变废为宝,使费用水平不断降低。

 第四十六条 加强财会工作,充实财会人员。企业要有熟悉财会业务的经理或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大型饮食、旅店、照相、洗染企业要根据业务需要,配备总会计师,协助经理搞好经济核算,监督检查财会制度、财经纪律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分析研究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时采取措施,完成财政任务。

第十章 劳 动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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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企业要根据确定的等级、类型、规模、设备和工作需要情况,制订平均先进的劳动定额、人员定额,不断改善劳动组织,合理安排劳动班次,提高劳动效率。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定员范围内,需要补充人员时,应当首先由上级公司在本系统内多余职工中调剂解决,不足时,可以提出招工计划,经主管上级和劳动部门批准,自行组织招工或由上级主管公司按照企业的具体要求,统一组织招工。经过体检、考试,择优录用的新职工,要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如发现确实不适宜留在企业工作的,可以解除试用。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企业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分别给予表杨、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或适当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规定的方针、政策,遵守劳动纪律,服务态度好,服务质量高,一贯受群众赞杨者。

  (二)爱护公共财产,降低成本,节约费用,有显著成绩者。

  (三)一贯坚守工作岗位,加工制作的产品长期符合质量标准者。

  (四)一贯坚持卫生制度,经过多次检查和抽查,完全符合卫生要求者。

  (五)技术革新中,有创造发明,或工作上有合理化建议,对国家、企业有显著贡献者。(六) 敢于向坏人坏事作斗争,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者。

 第五十条 凡本企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酌情给予警告、记过、减薪、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开除等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

  (一)服务态度恶劣,打骂顾客,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责任事故者。

  (三)不按操作规程生产,致使产品质量下降,或以次充好,欺骗群众,屡教不改者。(四)不遵守劳动纪律者。

  (五)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较大损失者。

  (六)破坏供应政策或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私者。

 第五十一条 企业需要给予职工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以至开除等处分时,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章 职 工 培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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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企业要制订培训规划,做好职工培训工作。 对于企业各级干部和财会人员,可采取办业余学习班或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分期分批地进行轮训,学习商业、服务业方针政策、经营管理、财会统计等专业知识。对于技术人员和服务员(营业员),要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以师带徒,技术表演和技术短期轮训等多种形式,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采取以师带徒的方式,要订立师徒合同,允许师傅挑选徒弟,包教包学。对有培养前途的职工,要有计划地选送有关专业学校进行深造。

 第五十三条 根据《商业企业职工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商业企业专门人材技术职称业务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技术考核,并将考核成绩列入职工的技术档案,作为升级调资和授予技术职称的一个依据。新职工根据劳动部门规定的工作年限,经过考核后转正、定级。但对表现不好的,也可以延期转正、定级。

 第五十四条 技术人员要力求稳定,不要随意调动。对已达退休年龄而身体健壮的一级以上的厨师、摄影师和各种技师,确因生产需要,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退休,做好技术转移;对已办退休的上述人员,也可采取适当措施,使他们的精湛技艺能够传授下来。

第十二章 工 资 福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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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根据饮食服务行业的生产劳动和经营特点,应当推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以更好地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发挥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果。  第五十六条 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的企业,其固定工资部分,原则上按本企业职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到百分之九十确定,各地也可因地因行业制宜,适当扩大或缩小  定工资的比例。提成工资部分当前可根据商业部(81)商层字第29号文件掌握,按企业实现的利润计算提取,从工资基金项下列支,采取“死分活值”,或“活分活值”或 “死分活分”相结合“活值”计酬的办法,分配给职工。    “死分”,主要包括技术水平、服务水平、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责任大小等内容,定期评定;“活分”,主要看执行政策、完成各项定额、产品(服务项目)质量、服务态度和出勤等情况,进行增分减分。“死分”与“活分”相结合的办法,更有利于把劳动数量与劳动质量结合起来,较好地解决老工人和青年工人、技术要求较高的岗位工人和一般工人以及劳动条件差、强度大的工种和一般工种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办好社会主义企业。  

第五十七条 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的企业,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消费者的利益,在扩大经营,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盈利,保证国家多收的基础上,使职工的实际收入相应地有所增长。企业出现亏损,只发固定工资部分。违反政策或损害国家、消费者利益的所得收入部分,不得参与提成。  

第五十八条 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的企业除国家规定的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和节约等单项奖外,不再发经常性的生产服务奖和综合奖。除法定节日(包括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为做好节日供应服务准备工作的突击任务)外,也不发加班工资。职工调出本企业仍以标准工资为准。退职、退休按劳保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的企业,必须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广大职工树立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多做贡献。  

第六十条 必须关心职工生活,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制度,供应职工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卫生防护用品。对从事有碍身体健康的工种,要适当发给营养补贴。要办好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逐步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要注意劳逸结合,精简会议。要关心少数民族职工的日常生活,照顾女职工的生理特点,注意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章 民 主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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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在党委领导下,企业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其主要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经理的工作报告,动员职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和各项任务。 (二)审议企业各项经济计划的制订和完成情况,提出措施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本企业制订的重要规章制度和有关扩大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开展增产节约的主要措施。 (四)讨论决定职工奖惩办法、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使用、计划生育以及住宅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事宜。 (五)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推荐优秀人才,对某些严重失职或作风恶劣的干部,有权向上级提出处分、撤换的建议。   第六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中包括职工、管理人员和干部,其中职工的代表应占绝大多数。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年或二年,连选连任,也可以由职工提出更换。

 第六十三条 凡是经过整顿的企业,门市部主任、班组长应有步骤地实行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二年,连选连任。对不称职者,职工有权提出撤换。  

第六十四条 企业要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设立意见簿,开展店堂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消费者代表会,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改进供应服务工作。

第十四章 政 治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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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企业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政治工作要围绕四化和“四个坚持”去做,把政治工作和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一道去做,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六十六条 要结合行业的特点、职工的思想实际,开展经常性的、生动活泼的、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要对职工进行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商业政策教育、革命传统教育、阶级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促进安定团结,同心同德搞好工作。

 第六十七条 要旗帜鲜明地提倡共产主义思想、信念和道德风尚,抵制不正之风,反对崇拜资本主义,批判损人利己、唯利是图的资产阶级腐朽思想,清除封建主义思想残余的影响,打击各种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不法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六十八条 企业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共产党员要起模范骨干作用。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工会要成为党在企业中联系群众,吸引职工参加管理的有力助手,共青团要成为组织青年,响应党的号召,完成各项任务的突击队。

第十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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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本条列适用国营饮食服务独立核算的基层企业,集体所有制饮食服务企业可参照试行。  

第七十条 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局(服务局)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订实施细则,或制订分行业的管理条例。   

过去商业部颁发的各项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均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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