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秘书厅官制 (民国元年修正)
外观
国务院秘书厅官制(非现行条文) 参议院议决修正(本官制)大总统按照约法第三十条公布之 大总统盖印 陆徵祥署名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7月18日 1912年7月18日 公布于政府公报七月十九日第八十号 临时大总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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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国务院秘书厅。置职员如左。
秘书长(简任)秘书(荐任)佥事(荐任)主事(委任)
第二条 秘书长一人。承国务总理之命。总理秘书厅事务。
秘书长有事故时。得令首席秘书代理其职务。
第三条 秘书六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左列事务。
一、宣达法令。二、撰拟及保管机要文书。三、典守印信。
第四条 佥事六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左列事务。
一、撰拟文书编纂记录。二、保管文书图籍。三、翻译文电。四、核对文稿。五、收发文书。六、经管会计。七、整理庶务。
第五条 主事六人。承长官之命。辅佐佥事。分理前条事务。
第六条 秘书厅为缮写文件及庶务。得酌用雇员。
第七条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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