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图书馆规费收费标准 (民国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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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图书馆规费收费标准 (民国10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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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 第2条
- 国家图书馆各项规费收费数额如下:
- 一、国际会议厅使用费:会议时间上午及下午各一场次,每场次为三小时,每场次使用费新台币二万五千元,如逾时使用,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算,每小时加收新台币一万元。
- 二、421及422教室使用费:会议时间上午及下午各一场次,每场次为三小时,每场次使用费新台币五千元,如逾时使用,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算,每小时加收新台币一千七百元。
- 三、停车场停车费:上午九时未逾下午一时为一时段、下午一时未逾五时为一时段、下午五时至九时为一时段,每时段停车费新台币五十元。
- 四、补换阅览证工本费:每张新台币三十元。
- 五、微缩资料复印费:每张新台币三元。
- 六、馆际合作提供书刊复印及传真费:
- (一)国内复印资料每张新台币三元,每件服务费新台币二十元,邮资:平信五元,限时十二元,挂号二十五元。
- (二)国内传真资料每张新台币八元,每件服务费新台币二十元。
- (三)国外读者向本馆申请:本馆提供资料复印,每十张或不足十张收费美金十元,每加印十张或不足十张,加收美金五元,以此类推。
- 七、演讲厅使用费:会议时间上午及下午各一场次,每场次为三小时,每场次使用费新台币二万一千元,如逾时使用,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算,每小时加收新台币七千元。
- 第3条
- 本标准所定收费数额,依办理费用、成本变动及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等影响因素,每三年至少检讨一次。
- 第4条
-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