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图书馆规费收费标准 (民国1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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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图书馆规费收费标准 (民国94年) 国家图书馆规费收费标准
民国101年4月26日
制定机关:国家图书馆
2012年4月26日
国家图书馆规费收费标准 (民国105年)

  1. 中华民国94年5月5日国家图书馆台图总字第0940001002B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 中华民国101年4月26日国家图书馆台图总字第1010001342B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
  3. 中华民国105年4月19日国图事字第10500016732号令修正条文第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国家图书馆各项规费收费数额如下:
一、国际会议厅使用费:会议时间上午及下午各一场次,每场次为三小时,每场次使用费新台币二万五千元,如逾时使用,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算,每小时加收新台币一万元。
二、421及422教室使用费:会议时间上午及下午各一场次,每场次为三小时,每场次使用费新台币五千元,如逾时使用,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算,每小时加收新台币一千七百元。
三、停车场停车费:上午九时未逾下午一时为一时段、下午一时未逾五时为一时段、下午五时至九时为一时段,每时段停车费新台币五十元。
四、补换阅览证工本费:每张新台币三十元。
五、微缩资料复印费:每张新台币三元。
六、馆际合作提供书刊复印及传真费:
(一)国内复印资料每张新台币三元,每件服务费新台币二十元,邮资:平信五元,限时十二元,挂号二十五元。
(二)国内传真资料每张新台币八元,每件服务费新台币二十元。
(三)国外读者向本馆申请:本馆提供资料复印,每十张或不足十张收费美金十元,每加印十张或不足十张,加收美金五元,以此类推。
七、演讲厅使用费:会议时间上午及下午各一场次,每场次为三小时,每场次使用费新台币二万一千元,如逾时使用,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算,每小时加收新台币七千元。
第3条
本标准所定收费数额,依办理费用、成本变动及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等影响因素,每三年至少检讨一次。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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