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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图书馆规费收费标准 (民国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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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图书馆规费收费标准
民国94年5月5日
制定机关:国家图书馆
2005年5月5日
国家图书馆规费收费标准 (民国101年)

  1. 中华民国94年5月5日国家图书馆台图总字第0940001002B号令订定发布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2. 中华民国101年4月26日国家图书馆台图总字第1010001342B号令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
  3. 中华民国105年4月19日国图事字第10500016732号令修正条文第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国家图书馆各项规费收费数额如下:
一、国际会议厅使用费: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为一场、下午二时至五时为一场,每场次使用费新台币二万五千元,逾时使用不足一小时以一小时计算,每小时加收新台币一万元。
二、教室使用费: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为一场、下午二时至五时为一场,每场次使用费新台币五千元。
三、停车场停车费:上午九时至下午一时为一时段、下午一时至五时为一时段、下午五时至九时为一时段,每时段停车费新台币五十元。
四、补换阅览证工本费:每张新台币三十元。
五、微缩资料复印费:每张新台币三元。
第3条
本标准所定收费数额,依办理费用、成本变动及消费者物价指数变动情形等影响因素,每三年至少检讨一次。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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