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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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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 (原名称: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
沿革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行政院

  1. 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七月三日行政院 (76) 台内字第 14636 号令订定发布全文 50 条
  2.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行政院 (77) 台内字第 31221 号令修正发布第 6、12、13、19、32、50 条条文
  3.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81)台内字第 26598 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第 1、4、6~8、10、12、13、16、19、21、23、25、30、31、34、44、45、50 条条文
    (原名称: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新名称:国家安全法施行细则)
  4.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 (84) 台内字第 42181 号令修正发布第 2、6、8、12、13、15、23~25、29、31、32、34、35 条条文;增订第 2-1 条条文;并删除第 9 条条文
  5.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行政院 (86) 台内字第 30441 号令修正发布第 12、22、23、30、31 条条文
  6.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行政院令修正发布第 31 条条文
  7.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行政院 (89) 台内字第 11071 号令修正发布删除第二章第 4~8、10~18 条条文
  8. 中华民国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行政院 (90) 台内字第 050598 号令修正发布第 30、31、40 条条文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20157894号公告第 31 条所列属“国家公园警察队、小队”之权责事项,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改由“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总队”管辖
    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70172574号公告第 23 条第 3 项所列属“海岸巡防机关”之权责事项原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所属机关”管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改由“海洋委员会海巡署及所属机关(构)”管辖
  9. 中华民国一百十年五月十三日行政院院台法字第 1100013420 号令修正发布第 44、45 条条文
  10.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台法字第 1120014866 号令修正发布第 1、19~22、25、26、28~34、44~46 条条文;增订第 3-1 条条文;并删除第 3、47 条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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