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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设置条例 (民国1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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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设置条例 (民国83年) 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设置条例
立法于民国106年11月28日(现行条文)
2017年11月28日
2017年12月13日
公布于民国106年12月1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1495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6年(2017年)12月15日至今

中华民国 83 年 9 月 29 日 制定19条
中华民国 83 年 10 月 17 日公布总统(83)华总(一)义字第 6185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9 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第3, 5, 8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12 月 1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149541号令修正公布第 3、5、8 条条文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处理文化艺术奖助条例所定事项,依文化艺术奖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制定本条例,设置国家文化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第二条 (适用)

  本基金会为财团法人,其设置依本条例之规定;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

第三条 (主管机关)

  本基金会之主管机关为文化部。

第四条 (基金来源)

  本基金会之基金以新台币壹佰亿元为目标,其来源依文化艺术奖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鼓励民间捐助外,并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捐助,在十年内收足全部之基金。
  创立基金新台币贰拾亿元,由主管机关编列预算捐助之。

第五条 (经费来源)

  本基金会之经费来源如下:
  一、政府编列预算之捐赠。
  二、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国内外公私机构、团体或个人之捐赠。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之业务范围如下:
  一、辅导办理文化艺术活动。
  二、赞助各项文化艺术事业。
  三、奖助文化艺术工作者。
  四、执行文化艺术奖助条例所定之任务。

第七条 (董监事)

  本基金会设董事会,置董事二十一人,其中一人为董事长,由董事互选之;设监事会,置监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为常务监事,由监事互选之。

第八条 (董监事之遴选)

  董事、监事人选,由主管机关就文化艺术界人士、学者、专家、政府有关机关代表及社会人士中提请行政院院长遴聘之;其遴聘办法另定之。
  前项董事或监事,任一性别分别不得少于各该总人数三分之一。
  第一项政府有关机关代表担任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总人数五分之一;监事人数,一人。
  董事、监事之聘期为三年,期满得续聘一次。但续聘人数不得超过各该总人数二分之一。

第九条 (董监事之补聘)

  董事、监事因辞职、死亡、代表该机关之职务变更或因故无法执行职务时,应予解聘;其所遗缺额,由主管机关提请行政院院长补聘之。
  补聘之董事、监事,其聘期以补足原任者之聘期为止。

第十条 (董事会之职掌)

  董事会之职掌如下:
  一、工作方针之核定。
  二、重大计画及奖助之核定。
  三、基金之筹集及保管运用。
  四、预算及决算之审核。
  五、重要规章之订定及修正。
  六、重要人事之任免。
  七、其他重大事项之审议或核定。
  董事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之职掌)

  监事会之职掌如下:
  一、基金、存款之稽核。
  二、财务状况之监督。
  三、决算表册之审核。

第十二条 (无给职)

  董事、监事除董事长及常务监事外,均为无给职。但开会时得酌支交通费。

第十三条 (执行长及副执行长之设置)

  本基金会置执行长一人、副执行长一人或二人,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通过后聘请之,聘期均为三年,期满得续聘之。
  执行长受董事会之监督,综理会务;副执行长辅佐执行长,襄理会务。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

  本基金会组织编制,由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核定之。

第十五条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之会计年度,应与政府之会计年度一致。

第十六条 (预决算编审)

  本基金会预算、决算之编审,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会计年度开始前,应订定工作计画,编列预算提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请主管机关循预算程序办理。
  二、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将工作成果及收支决算,提经监事会审核后,报请主管机关循决算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捐助办法)

  本基金会捐助章程,由主管机关依本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订定之。

第十八条 (解散)

  本基金会因情事变更,不能达到本条例设置之目的时,得解散之;解散后依法清算,其賸馀财产及权益归属于中央政府。

第十九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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