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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研究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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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研究院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9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9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24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5月24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32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8月22日至今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9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24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323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12 年 8 月 22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22001156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第一条

  环境部为办理环境研究、检测、鉴识、认证机构管理及人力发展业务,特设国家环境研究院(以下简称本院)。

第二条

  本院掌理下列事项:
  一、环境政策发展之研究及计画之研拟、执行。
  二、气候变迁之科学、风险、调适与温室气体减量政策之研究发展及冲击影响评估。
  三、资源循环及回收处理利用之研究发展。
  四、环境污染流布、风险分析及污染治理之研究发展。
  五、环境污染检验测定技术与标准方法订定之研究发展及应用。
  六、环境污染之采样分析、检验测定、生物检定及鉴识调查。
  七、环境保护与检验测定之许可与认证制度之规划、执行及管理。
  八、环境保护与教育、气候变迁因应人员之培训、认证及管理。
  九、环境教育机构与设施场所之认证、辅导、推动及管理。
  十、其他有关环境研究、检测、鉴识、认证机构管理及人力发展事项。

第三条

  本院置院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院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院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院主任、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职务,必要时得比照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相关规定聘任之;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报请环境部核定。

第六条

  本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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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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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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