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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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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0年12月28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12月28日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1月19日
公布于民国111年1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344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1年(2022年)7月27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7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22 日公布1.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989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3 年 3 月 3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行政院院授发字第1031300122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施行
中华民国 108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前[科技部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6条
中华民国 108 年 12 月 11 日公布2.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80013449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6 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称:科技部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组织法;新名称:科技部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中华民国 110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前[科技部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组织法]为本法
并修正第1, 6条
中华民国 1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3.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3441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第 1、6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原名称:科技部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组织法;新名称: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组织法)
中华民国 111 年 7 月 27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人组字第11120010461号令发布定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施行

第一条

  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为办理北部科学园区业务,特设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一、园区研究发展、综合规划、管制考核。
  二、人才培训、研发奖助、产学合作、实验中小学联系协调。
  三、作业基金之财务规划、调度、稽核及管理。
  四、园区投资引进、园区事业营运管理、外汇及贸易业务、侨外投资管理。
  五、工商行政与减免税捐证明之核发、外籍专门性技术性人员聘雇管理、服务业引进及管理、安全防护。
  六、园区工商团体之协调与联系、劳工行政、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劳动检查、性别工作平等及环境保护。
  七、园区土地、厂房、住宅之管理、土地使用管制、建筑管理、景观规划管理。
  八、园区土地之开发与建物之建设、维护及用水、用电计画管理、交通管理。
  九、其他依科学园区设置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由本局办理之事项。

第三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条文,除中华民国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条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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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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