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组织法
外观
← | 科技部组织法 (民国108年) | 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0年12月28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12月28日 中华民国111年(2022年)1月19日 公布于民国111年1月1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1000034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1年(2022年)7月27日至今 |
|
第一条
- 行政院为办理国家科学发展与技术研究及应用之规划、协调、审议、资源分配等业务,特设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 本会掌理下列事项:
- 一、国家科学发展、技术研究与应用政策之综合规划、协调、审议及资源分配。
- 二、国家科学发展、技术研究与应用计画之综合规划、协调、审议、资源分配及管理考核。
- 三、基础及应用科技研究之推动。
- 四、重大科技研发计画及支援学术研究之推动。
- 五、产业前瞻技术研发与学研新创政策之综合规划、协调及推动。
- 六、科学园区发展之规划及推动。
- 七、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之管理。
- 八、其他有关科学发展、技术研究及应用事项。
第三条
- 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行政院政务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三人,其中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 本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长就研究机构首长、中央相关机关首长及学者专家派兼或聘兼之。
第四条
- 本会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 本会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 一、新竹科学园区管理局:执行科学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所定事项。
- 二、中部科学园区管理局:执行科学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所定事项。
- 三、南部科学园区管理局:执行科学园区设置管理条例所定事项。
第六条
- 本会为应业务需要,得报请行政院核准,派员驻境外办事,并依驻外机构组织通则规定办理。
- 前项驻外人员担任驻外机构科技单位主管职务,必要时得借调专科以上学校具教授资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间不得超过四年,期满应即归建。
第七条
- 本会一级业务单位主管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教授之资格聘任;其退休、抚恤比照教师相关规定办理,并由本会核定之。
第八条
- 本会为应全球科技快速发展,多元化进用科学技术人才,以提升我国科技竞争力,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生命科学、人文及社会科学、科教发展、国际科技合作、永续发展研究、产学及应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领域科技专业人员,其聘用员额不得超过一百一十人。
第九条
- 本会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十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