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非人生之归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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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非人生之归宿论
作者:高一涵
1915年
本作品收录于《新青年/卷1
《新青年》第1卷第4号

今吾国之主张国家主义者,多宗数千年前之古义,而以损己利国为主,以为苟利于国,虽尽损其权利以至于零而不惜。推厥旨归,盖以国家为人生之蕲向,人生为国家之凭借。易词言之,即人为国家而生,人生之归宿,即在国家是也。人生离外国家,绝无毫黍之价值。国家行为,茫然无限制之标准,小己对于国家,绝无并立之资格,而国家万能主义,实为此种思想所酿成。吾是篇之作,欲明正国家蕲向之所在,以证明此说之自相矛盾。世有君子,幸正教焉。

关于国家蕲向一事,至十九棋初叶以前,纷纷聚讼,几为政治学议论汇萃之区。迨近世且有谓为无置论之必要者,又因国家官品之说兴,多谓国家如自然物,其生长发育,皆因其有自然主体,主体而外,绝无蕲向之可言。殊不知国家为人类所创造之一物,其实有体质,即为人类所部勒之一制度,用为凭借,以求人生之归宿者也。故一国之建也,必有能建之人,与夫所建之旨。能所交待,而国家乃生乃存、乃发达、乃垂久,固非漫无主旨,而自然生成也者。国家为事而非物,一事之起,必有其所以起之因,事客而所以起之因乃为主。至于物则不然,一物之生长,其有所以生长之因乎?其生其长,乃因其自然,无所谓当然,于自体而外,一无所为,非如事之有为而为也。故攻物理学家,常以事实变理想,不以理想变事实,因物推理,无所容心。若治人事学者,则凡为经营缔造之事,必有所以经营缔造之旨,存乎其先。即事而言,则所经营缔造之事,即为所以经营缔造之旨之凭借,用为达其所以经营缔造之旨之方法。即人而言,则所以经营缔造之旨,即为所经营缔造之事之蕲向,主之以作所经营缔造之事之归宿。质言之,即事为人之凭借,人为事之蕲向。是已国家之学,人事学也,当其建国之始,必有所以建国之因,所建者国家,而所以建者则为人生自身之问题。故国家蕲向,即与人生之蕲向同归,此学者所以多反掊国家官品说,而主张国家必有蕲向之微旨也。

顾国家既有蕲向矣,又不可不明国家蕲向论。在政治学上,其为重要若何也?格芮曰:“欲定国家措施之正当范围,必先定国家之蕲向。”⑴盖政治之事,有鹄焉,有术焉。鹄者根本大则,术则本此大则,达诸实行者也。以言其经,则国家蕲向为政鹄,政府之职务为政术。以言其用,则政府之职务为政鹄,政府之政策为政术。故国家蕲向为大经大法之所主,主定则发号施令,皆得准此而行,非先明正国家蕲向之所在,则政府之适当职务,必游移荡漾而无着。或起而强定之,岐其途径,则所行之政,必将与所蕲之旨僢驰。此国家蕲向论之所以为重要也。

自政治学说发达以来,关于国家蕲向一事,岐议横生,莫衷一是。日人小野冢曰:“国家蕲向论,自古为政治学中之重大宿题。其岐议之横生,亦随历史而愈进。”⑵柏哲土曰:“关于此旨,议论丰富,然皆参差背戾,极不相调,且又多非充满之论。”⑶其故何欤?非以人事之学,因时变化,不主故常,非若物理之学,一成不变者哉?日人浮田和民曰:“国家之实际蕲向,因时势境遇及其实力之如何而异其旨。随人民之自觉,应时世之要求,以变其趣者也。”⑷盖国家为人类所部勒,利用之为求人生归宿之资。其职务之均配,必视所建设者当时之缺憾所在,合为群力,以弥缝而补救之也。故国家之措施,设不应时世之急需,与夫人民之缺点,以变通尽利之,则反人民之蕲向。反人民蕲向之国家蕲向,斯为不适于人群之制度,制度而不适于人群,斯直无可存之资格,终亦必亡而已矣。且反背人民之蕲向以建国家,则国家人民之旨趣,莫由调和,莫由一致,将损人民之权利以益国家乎?离外有权利之人民,以创一有权利之国家,则国家权利,将附着何所?夫一物之含有某性也,任碎其分子,至于微尘,所含之性,必不异于全体之物性,何也?以全体之性,即此微尘分子所合而成者也。总集人民之权利,虽不能即成国家之权利,然建筑国家之权利,必端赖握有权利、富有自治能力之人民。以人民必先能确保一己权利者,乃能高建国家权利也。今欲以剥尽权利之国民(分子),结成一权利张皇之国家(全体),是犹聚群盲以成离娄,集群聋以为师旷也。故背戾人民蕲向之国家蕲向,微特不可,抑又不能,人民蕲向,应时势境遇而异其趣,绝无终古不变之事,故学者又分为国家相对蕲向及绝对蕲向焉。

古今唱国家绝对蕲向者,约言之可得两派,即道德幸福说,与保护权利说是也。希腊之柏拉图、德国之海格尔,皆以道德说为国家之绝对蕲向。亚里士多德以幸福为国家之绝对蕲向,继此而惩前说之弊者,缩定国家蕲向之范围,以限制国家对于人民之干涉,但以确定小己权利,及以法律维持秩序等事,为国家唯一之蕲向,如陆克、康德、韩鲍德⑸、斯宾塞尔等其最著者也。陆克谓国家之蕲向,在保护人民之生命财产及自由;康德谓国家以发扬光大人类之权利为主旨;韩鲍德谓人类最高之祈求,即在完全发扬其能力;斯宾塞尔之说,略与韩同,要皆藉国家之力,为一种方法,以发扬鼓舞群伦之权利者也。

此外则有画分国家蕲向,以应次施行者,略可当相对蕲向之目。其中著名者,为德人郝尊道⑹,彼谓国家蕲向有三,要皆相需相待,相剂相调,而依其施行之序列之,日国力、曰小己自由、曰人类文化⑺。伯伦智理承郝氏之绪馀,而以公安说为最要,分国家蕲向为直接间接二者。前者关系国家自体,总括增进国力、完全民生于其中。后者关系小己自身,兼含维持自由治安于其内⑻。美人柏哲士分国家蕲向为始次终三者,谓终极蕲向,在人道之完全,及世界之文化,次在充发民族之特性,及演进其民质民生,始在有政府与自由⑼。格芮以维持人人之平和秩序、安宁公道为原始蕲向,次在图人类之公共治安,终在振兴人类之文化⑽。日人小野冢氏亦分原始、终局蕲向二者。前包国力国法之施设运用,后包发达人民之身心,演进社会之文化⑾。此外作者,尚指不胜屈。要皆以国家之蕲向,为循序渐进,始奠国家生存之本基,继求小己社会之自由之权利,终则鼓舞振兴世界人类之文明者也。

吾人欲统观诸说,籀其公同,折衷一是,必先解剖各说之窔奥,以会其通。而穷探其利弊,由纷纭岐异之中,寻其合辙同归之旨,而绝不敢擅断焉。顾于未评诸说之先,首当申明吾旨曰:国家者,非人生之归宿,乃求得归宿之途径也。人民国家,有互相对立之资格,国家对于人民有权利,人民对于国家亦有权利,人民对于国家有义务,国家对于人民亦有义务。国家得要求于人民者,可牺牲人民之生命,不可牺牲人民之人格,人民之尽忠于国家者,得牺牲其一身之生命,亦不得牺牲一身之人格。人格为权利之主,无人格则权利无所寄。无权利则为禽兽,为皂隶,而不得为公民。故欲定国家之蕲向,必先问国家何为而生存,又须知国家之资格,与人民之资格相对立,损其一以利其一,皆为无当。吾将持此观念,评前引诸家之说焉。

道德幸福之说,固皆各有所主,特欲见诸实行,则不免侵害小己之自由,何也?前者以实行道德之理想为界说,后者以求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为格言。若者为道德?若者为幸福?皆无至当之畛域。以道德幸福之责,托诸国家,则国家权力,泛然无所限制。古今万国,凡国权过大,而无一定之界限者,未有不侵及民权,此说如行,则凡人民对于国家之行动,举莫逃出道德幸福之范围者,即举莫逃出国家之干涉,势必损人民之自由,以为国家之刍狗。国权、人格互相对立之第一要义,即在各有限制,各正其适当运施之封域,相调相剂,而不相侵。道德幸福之说,不得不谓为背此要义也⑿,其最能辟脱此说之弊,而着眼于明定国权行动范围者,厥惟保护权利说。夫权利亦非人生之归宿,仅人生欲达归宿必由之一途,至国家实行上之终极蕲向,则不得不止于此。盖国家蕲向,有实行、理想之别⒀,国家可赞助人民,使求终极之蕲向,而不能自代人民以求之。凡人为之发见于外者,国家可加以制裁,至蕴于心意中之思想、感情、信仰,虽国家亦无如之何。以国家之权力,仅及于形式,而不能及于精神。国家可颁布一切制度,以奖励人民之行为,不能代人民自行自为之。国家可以权力鼓舞文化学术之动机,不能自行进展文化学术之事。盖精神上之事,国家仅能鼓其发动之因,不能自收其动作之果。且不独精神界然也,即关于实物界,如人口之事然,国家但能筹发展民族之途,布卫生除害之令,使生养居处之适宜,不能自行蕃衍人口,自使人民康强逢吉也。如生计之事然,国家但能颁布善良政策,助起产业之昌盛,鼓励勤劳者之心神,至生产企业投资服役之事,亦非国家所能自行也⒁,故国家职务,在立于亿兆之间,以裁判其相侵相害之事实,调和其相需相待之机宜,奖励其自由,所以发其自治之动因,保护其人格,所以期其独立之结果。人民求其归宿,必取迳于权利之一途。国家惟立于人民之后,持其权力,鼓舞而振起之,以杜其害,以启其机,足矣!管子曰:毋代马走,使尽其力。毋代鸟飞,使弊其羽翼。”⒂此则保护权利说之真正价值也。

至于相对蕲向诸说,虽所见略有不同,综籀其微,盖出一辙,如郝氏之国力及小己自由,伯氏之维持公安,柏氏之政府自由,格氏之原始、第二两项,小野冢氏之原始蕲向,或以维持国家自身之生存,或以资助小己一身之活动,皆如人生之于衣服饮食然,乃为遂其归宿之凭借,而非即其归宿所在也。于是诸说所馀者,皆仅其最终蕲向之一点,而要莫不归宿于人道之完全,及世界之文化。前者为实行之蕲向,此则为理想之蕲向,皆足为保护权利说之臂助,而与其旨有互相发明者。盖保护权利,即自尽其实行蕲向之责,以助人民自求此理想蕲向耳。然则国家蕲向,殆即以保护人民权利为归欤?

或曰:保护权利之说,缩小国家行动之范围,而限制过严,推其极也,必令国家供人民之牺牲。要知国家者,乃一国人之总业,如农贾然,非实有也,实谓之人,业谓之农贾。如家市乡曲亦然,有土有器有法,土者人所依,器与法者人所制,故主之者曰人⒃。天下有业而能不为主所用者乎?有创造于人之物,不为创造者所凭借,而创造者反为所创造者之凭借乎?鲍因哈克曰:“漠视小己之权利,没收于国家之中者,古代之国家思想,已绝迹于今日者也。盖人在天地间,有最高之蕲求,国家为人而存者,故国家以人生之蕲求为蕲求。”⒄浮氏田曰:“置人民于度外,而视玄相之国家及宪法为神圣者,政治之迷信也……以理想之国家可崇拜,而现实之国家不可崇拜者也,漫然崇拜之,凡事皆仰政府及现在多数者之鼻息,终为一种卑劣之像偶教而已。”⒅然则国家为人而设,非人为国家而生。离外国家,尚得为人类,离外人类,则无所谓国家。人民,主也,国家,业也,所业之事,焉有不为所主者凭借利用之理?浮田氏又日:“小己之发达,为国家蕲求之一部。若小己而不发达,则国家断无能自发达之道。”⒆是故无人民不成国家,无权利不成人民,无自由不成权利。自由、权利、国家,均非人生之归宿,均不过凭之藉之,以达吾归宿之所耳。人民藉自由权利以巩固国家,复藉国家以保护其自由权利。自国家言,则自由权利为凭借,就自由权利言,则国家为凭借,就人民言,则国家、自由、权利举为凭借。人民藉自由权利以求归宿,不谓自由权利供人民之牺牲,至凭国家以求归宿,独恐其供人之牺牲,其有当于名学之律否耶?此牺牲国家之驳议,所以不足累保护权利说之真价也。

于是可知吾人爱国之行为,在扩张一己之权利,以搘拄国家。牺牲一己之权利,则反损害国家存立之要素,两败俱伤者也。小己人格,与国家资格,在法律上互相平等,逾限妄侵,显违法纪。故国家职务,与小己自由之畛域,必区处条理,各适其宜,互相侵没,皆干惩罚。美其名曰“爱国”,乃自剥其人格,自侪于禽兽皂隶之列,不独自污,兼以污国。文明国家,焉用此禽兽皂隶为?古代人民,若希腊、罗马、日本,大抵皆以国家为人生之归宿,若离国家,则无价值,故不惮尽其所有,以供牺牲,而古代国家,亦绝不与小己以方寸自由之界域。摩西古法,并小己饮食衣服起居之宜,悉受裁制,此为数千年前之古制,久为近世学者所排斥,安有二十棋之国家,反溯其源流,奉为圭臬之理?格芮日:“近世之政治思想,仅以国家为创设之一制度,为发动之因力,为致用之媒介,藉之以求社会公共之蕲向,而非以己身为蕲向者也。”⒇吾诵斯言,以终吾篇焉。

⑴ Garner's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 Ch.X, P.311. ⑵ 见日本法学博士小野冢喜平次《政治学大纲》国家之目的节 ⑶ Burgess, “Political Science and Constitutional Law.” Vol.I, P.83. ⑷ 见日本法学博士浮田和民《政治原论》国家之目的章 ⑸ Humboldt, ⑹ Holtzendorff, ⑺ der nationale Machtzweck, der Freilheits-oder Rechtszweck, der Gesellschaftliche Culturzweck. ⑻ J.K.Bluntschli, “Allgemeine Staatslehre,” Bk.V, Ch.4. ⑼ 同前⑶ VoL I, P.85. ⑽ 同前⑴ Ch.X, P.316. ⑾同前⑵ ⑿ 参观浮田和民《政治原论》国家之目的章第二节 ⒀ 见 Holtzendorff, “Principien der Politik,” ⒁ 参观英译伯伦智理之“The Theory of the Stale,”中 Limitations of State action 节 ⒂见《管子·心术上》 ⒃ 章太炎先生《国故论衡•辨性下》 ⒄ Bornhak, “Allgemeine Staatslehre,” ⒅ 同前⑷ ⒆ 同前⑷ ⒇同前⑴ Ch.X, P,312.原文曰“It considers the stale to be simply an institution, an agency or instrumentality by means of which the collective ends of society may be realized, instead of itself being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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