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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传统艺术中心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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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传统艺术中心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6月14日(现行条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6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27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27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7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1306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文化部为推展传统艺术,培育传统艺术人才,特设国立传统艺术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传统艺术之研究、展演、推广、奖助、典藏及创新发展。
  二、传统艺术文献图书视听资料、资讯之采编、出版及管理。
  三、传统艺术数位加值运用及教育推广。
  四、传统艺术之人才培育。
  五、传统艺术之国际及两岸交流。
  六、台湾音乐之调查、采编、保存、研究、交流及推广。
  七、传统艺术园区与派出单位场馆营运发展管理及督导。
  八、其他有关传统艺术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及员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本中心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聘用团员之法源依据及员额上限)

  本中心为负责戏剧、国乐之创作与展演、剧艺排演与指导及人才培育,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专业人员,其人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七人。

第六条 (编制表之订定)

  本中心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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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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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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