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教育广播电台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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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教育广播电台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7年10月1日(非现行条文)
1998年10月1日
1998年10月21日
公布于民国87年10月21日
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215600 号令

中华民国 87 年 10 月 1 日 制定13条
中华民国 87 年 10 月 21 日公布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215600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13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93号令

第一条 (隶属及掌理事宜)

  国立教育广播电台(以下简称本台)隶属教育部,掌理全国教育广播事宜。

第二条 (任务)

  本台之任务如下:
  一、阐扬国家教育政策、政令。
  二、实施空中教学,推动成人及终身教育。
  三、推动特殊教育及职业教育。
  四、推广原住民教育。
  五、推展社会教育。
  六、协助推动学校广播教育。
  七、其他有关教育广播事项。

第三条 (各单位掌理事项)

  本台设下列各单位,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节目组:节目之企划、编导、录制、播出及教学等事项。
  二、新闻组:新闻之采录、编辑、编译、播报及新闻资料处理等事项。
  三、工程组:工程规划、设计、执行、机件装配、机器操作维修及备用器材管理等事项。
  四、服务中心:节目之推广及听众服务等事项。
  五、资讯室:电脑运作、软体规划、设计、自动化作业及资讯处理等事项。

第四条 (秘书室掌理事项)

  本台设秘书室,掌理研考、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营缮、采购、器材保管及其他不属于各组、中心、室事项。

第五条 (台长、副台长之职务)

  本台置台长一人,综理台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之资格聘任;副台长一人,襄理台务,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六条 (人员编制)

  本台置组主任三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或简任第十职等;主任三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工程师一人,编审一人,编译一人,编辑二人,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副工程师三人,副研究员一人,专员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管理师一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助理编辑三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编导二人,职务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工程师五人,助理研究员一人,采访员四人至六人,组员十一人至十三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助理编导三人,技术员二十七人至二十九人,播音员十三人至十五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助理编导一人,技术员十四人,播音员七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书记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前项编审、编译、编辑、副研究员、编导、助理研究员、助理编辑、助理编导、采访员,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

第七条 (人事室职务、职掌)

  本台设人室事,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职务、职掌)

  本台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分台之设置)

  本台为施行全国教育广播,得视实际需要设置分台及转播站或发射台。
  前项分台之组织,另以法律定之;转播站或发射台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分台所定员额调用之。

第十条 (各职称人员之任用)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顾问、连络人及委员会之设置)

  本台得聘请国内外专家或专业人员三人至五人为顾问,十人至十五人为新闻连络人;必要时得设置各种委员会。
  前项顾问、新闻连络人及委员会之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十二条 (办事细则之拟订)

  本台办事细则,由本台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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