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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历史博物馆组织条例 (民国5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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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历史博物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51年6月15日(非现行条文)
1962年6月15日
1962年6月26日
公布于民国51年6月26日
国立历史博物馆组织条例 (民国84年立法85年公布)

中华民国 51 年 6 月 15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51 年 6 月 26 日公布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中华民国 84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全文12条
中华民国 85 年 1 月 3 日公布总统(85)华总(一)义字第 8500900010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5 月 26 日 废止12条
中华民国 104 年 6 月 10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400067501号令

第一条

  国立历史博物馆隶属教育部,掌理历史文物美术品之采集、保管、考订、展览及有关业务之研究、发展事宜。

第二条

  国立历史博物馆,设左列各组:
  一、研究组:掌理历史文物美术品之搜集、仿制、编辑、考订及出版等事项。
  二、展览组:掌理历史文物美术品之陈列及展览等事项。
  三、典藏组:掌理历史文物美术品之保管及点验等事项。
  四、总务组:掌理文书、出纳、庶务及不属于其他各组事项。

第三条

  国立历史博物馆置馆长一人,简任。

第四条

  国立历史博物馆置秘书一人,荐任;组主任四人,总务组主任荐任,馀荐任或简任;编辑三人至五人,荐任;干事三人至五人,委任。
  前项荐任、简任人员,除秘书、总务组主任外,必要时得为聘任。

第五条

  馆长综理馆务,秘书承馆长之命,综核文稿,办理交办事务,组主任分掌各该组事务,编辑、干事各承主管之命,办理所掌事务。

第六条

  国立历史博物馆置会计主任一人,荐任或委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务,并兼办统计事务。

第七条

  国立历史博物馆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委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八条

  国立历史博物馆因业务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员一人至三人。

第九条

  国立历史博物馆于必要时,得呈准教育部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聘请专家,充任委员。
  前项委员为无给职。

第十条

  国立历史博物馆办事细则,由国立历史博物馆拟订,呈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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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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