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科学工业园区实验高级中学组织规程
外观
国立科学工业园区实验高级中学组织规程 (民国 85 年 03 月 27 日 修正)
- 第 1 条
- 国立科学工业园区实验高级中学 (以下简称本校) 之组织,依本规程之规定。
- 第 2 条
- 本校置校长一人,综理全校校务。
- 第 3 条
- 本校设教务、训导、总务三处,各处设左列各组:
- 一 教务处:设教学、注册、设备、实验研究四组。
- 二 训导处:设训育、生活辅导、体育、卫生四组。
- 三 总务处:设文书、庶务、出纳三组。
- 本校并附设国民中学部、国民小学部、幼稚园部及双语教学部。国民小学部设教务与训导二组。双语教学部设教学与训育二组。
- 第 4 条
- 前条各组之职掌如左:
- 一 教学组:掌理课程编排、教学实施及考查等事项。
- 二 注册组:掌理学生学籍及成绩考查、登记等事项。
- 三 设备组:掌理教学设备及实验器材等事项。
- 四 实验研究组:掌理课程、教材、教法及其他教育上之实验研究等事项。
- 五 训育组:掌理学生训育实施、课外活动及群育成绩考查等事项。
- 六 生活辅导组:掌理学生生活辅导、德育成绩考查等事项。
- 七 体育组:掌理学生体育及课外运动等事项。
- 八 卫生组:掌理学校卫生及保健等事项。
- 九 文书组:掌理文书及文卷保管、收发等事项。
- 一○ 庶务组:掌理物品采购、校舍修缮、工友管理及校舍、物品、财产之保管暨登记转移事项。
- 一一 出纳组:掌理现金出纳、票据契约、证券之保管及转移等事项。
- 一二 国民小学部教务组:掌理国民小学部课程编排、教学实施及考查,学生成绩考查暨学籍等事项。
- 一三 国民小学部训导组:掌理国民小学部训育实施、课外活动、生活辅导及群、德育等事项。
- 一四 双语教学部教学组:掌理双语教学部课程编排、教学实施及考查,学生成绩考查暨学籍等事项。
- 一五 双语教学部训育组:掌理双语教学部学生训育实施、课外活动、生活辅导及群、德育等事项。:
- 第 5 条
- 本校各处、部各置主任一人,各组各置组长一人。除总务处之各组组长得由职员担任外,其馀各处、部主任及各组组长均由教师兼任。
- 第 6 条
- 本校设辅导工作委员会,由校长兼任主任委员,聘请各处、部主任及有关教师担任委员。
- 辅导工作委员会置专任辅导教师,以每十五班置一人为原则,由校长遴聘具有专业知能之教师充任之。并由校长就辅导教师中,遴选一人为主任辅导教师,负责规划协调全校学生辅导工作。
- 第 7 条
- 本校设图书馆,置主任一人,综理馆务。由校长遴选具有图书馆专业知能之人员或教师兼任或充任之。
- 第 8 条
- 本校得置秘书一人,办理文稿撰拟、审核及校长交办事项,由校长依规定聘请具有教师资格者兼任或充任之。
- 第 9 条
- 本校得置军训主任教官一人,军训教官及护理教师各若干人。
- 第 10 条
- 本校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佐理人员若干人,依法办理本校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等事项。
- 第 11 条
- 本校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佐理人员若干人,依法办理本校人事管理事项。
- 第 12 条
- 本校置医师、护士、干事、管理员、书记若干人。
- 第 13 条
- 本校员额编制表由教育部另定之。
- 第 14 条
- 本校教职员之任用,除校长由教育部派任及会计、人事人员另有规定外;其馀教职员由校长依法令规定聘派后,报请教育部核备之。
- 第 15 条
- 本校设校务会议,以校长、各单位主管及全体专任教师或教师代表组成之。校长为主席,讨论本校重要兴革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 第 16 条
- 本校设行政会议,以校长及各单位主任组成之。由校长为主席,讨论有关校务推展事项,至少每二星期举行一次。
- 第 17 条
- 本校设教务会议,以教务主任、训导主任、国民中学部主任、国民小学部主任、主任辅导教师、图书馆主任、幼稚园部主任、军训主任教官及专任教师代表组成之。由教务主任为主席,讨论教务上重要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
- 第 18 条
- 本校设训导会议,以校长、教务主任、训导主任、国民中学部主任、国民小学部主任、双语教学部主任、主任辅导教师、图书馆主任、幼稚园部主任、军训主任教官、全体导师及军训教官组成之。校长为主席,讨论训导上重要事项,每学期至少开会二次。
- 第 19 条
- 本校办事细则另订之。
- 第 20 条
-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