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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组织条例 (民国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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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组织条例 (民国76年) 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86年3月21日(非现行条文)
1997年3月21日
1997年4月16日
公布于民国86年4月16日
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087870 号令
有效期:民国86年(1997年)4月18日至今
废止,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组织法

中华民国 76 年 1 月 6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76 年 1 月 16 日公布总统(76)华总(一)义字第 0309 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并自七十六年二月二十日施行
中华民国 76 年 2 月 20 日施行
中华民国 86 年 3 月 21 日 修正全文15条
中华民国 86 年 4 月 16 日公布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08787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15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93号令

第一条 (隶属及掌理事项)

  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隶属教育部,掌理自然科学标本与资料之搜集、研究、典藏、展示及对大众、各级学校自然科学教育之推广、协助等有关事项。

第二条 (各组之设置及掌理事项)

  本馆设左列各组,分别掌理有关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一、动物学组:动物学标本与资料之搜集、制作、研究、实验及鉴定等事项。
  二、植物学组:植物学标本与资料之搜集、制作、研究、实验及鉴定等事项。
  三、地质学组:地质学标本与资料之搜集、制作、研究、实验及鉴定等事项。
  四、人类学组:人类学标本与资料之搜集、制作、研究、实验及鉴定等事项。
  五、典藏管理组:搜藏品之入馆、收藏、交换、维护等业务之统筹督导及行政管理事项。
  六、科学教育组:自然科学教育之研究、规划、推广、辅导与有关出版品之编纂、印制及发行等事项。
  七、展示组:自然科学展示主题及剧场节目之规划、设计、制作、仪器操作、保养、维修及展示品管理等事项。
  八、资讯组:自然科学各项搜藏、研究、教育、图书、营运等资料之分析及处理等事项。

第三条 (秘书室之设置)

  本馆设秘书室,掌理营运企划、公共服务、庶务、出纳、营缮、机电、法制、研考、文书、印信、票务、警卫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正、副馆长之设置及职掌)

  本馆置馆长一人,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独立学院院长以上资格聘任;副馆长二人,辅助馆长处理馆务,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其中一人得由研究员兼任。

第五条 (人员编制︵一︶)

  本馆置主任秘书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组主任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其中组主任六人得由研究员或副研究员兼任;科长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二人,技正二人,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专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设计师二人,管理师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导览员六人至八人,职务列委任第五职等,其中四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组员十九人至二十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设计员一人,助理设计师一人,助理操作师一人,护士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七人至九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二人至四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前项导览员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

第六条 (人员编制︵二︶)

  本馆置研究员、副研究员四十七人;助理研究员、研究助理五十三人,均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之。
  本馆动物学组主任、植物学组主任、地质学组主任、人类学组主任、科学教育组主任、展示组主任,得由研究员、副研究员兼任。

第七条 (人事室之设置)

  本馆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会计室之设置)

  本馆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政风室之设置)

  本馆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人员选用)

  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一条 (专业人员之聘用)

  本馆因应业务需要,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聘用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谘询委员会之设置)

  本馆因业务需要得设谘询委员会,并聘请学者专家为顾问。
  前项委员会之委员及顾问均为无给职。

第十三条 (各类研究及服务中心之设立)

  本馆因应业务需要,得在各地经报准后设立各类研究及服务中心;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四条 (办事细则)

  本馆办事细则,由本馆拟订,报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五条 (施行日)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条例修正条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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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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