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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博物馆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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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博物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6月14日(现行条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6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21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5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21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1306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文化部为办理台湾自然史与文化史之研究、典藏、展示、教育及推广业务,特设国立台湾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一、台湾自然史与文化史之调查、搜集及研究。
  二、典藏制度规划、藏品管理维护及保存修护。
  三、展示空间发展、环境监控、展示主题之规划、设计、执行及管理维护。
  四、教育推广、行销与公关、国内外馆际交流合作、志工管理及公共服务。
  五、馆藏史料、图书与影音资料管理、数位加值运用及出版。
  六、其他有关台湾自然史及文化史业务之推动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及员额)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必要时得比照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编制表之订定)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五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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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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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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