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博物馆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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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博物馆处务规程
沿革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中华民国101年5月20日实施 中华民国101年10月31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人字第1002027880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自中华民国101年5月20日实施

第 1 条(目的)

国立台湾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馆长和副馆长职责)

馆长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馆长襄助馆长处理馆务。

第 3 条 (各组、室)

本馆设下列组、室:

一、 研究组。

二、 典藏管理组。

三、 展示企划组。

四、 教育推广组。

五、 秘书室。

第 4 条(研究组)

研究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 台湾自然史与文化史之调查及研究。

二、 馆务研究发展政策之规划及拟订。

三、 学术研究与交流之规划及执行。

四、 图书文献及影音资料之管理。

五、 其他有关研究事项。

第 5 条(典藏管理组)

典藏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 典藏制度与管理作业之拟订及执行。

二、 典藏品之搜藏管理及保存修护。

三、 典藏设施之规划设计、维护及管理。

四、 数位典藏计画之规划及执行。

五、 其他有关典藏管理事项。

第 6 条(展示企划组)

展示企划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 展馆空间发展之规划及执行。

二、 展览计画之拟订及推动。

三、 展示之设计规划及展场管理。

四、 其他有关展示企划事项。

第 7 条(教育推广组)

教育推广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 教育推广之规划及执行。

二、 志工组织之规划及管理。

三、 文创出版之规划及推广。

四、 国内外馆际交流合作。

五、 公共关系及公共服务。

六、 其他有关教育推广事项。

第8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 研考、法制、文书、档案、印信、出纳、庶务、采购、财产管理。

二、 机电警卫之管理。

三、 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9 条(人事管理员)

本馆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10 条(会计员)

本馆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11 条(分层负责)

本馆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2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1年5月2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