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博物馆处务规程
国立台湾博物馆处务规程 沿革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
中华民国101年5月20日实施 中华民国101年10月31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人字第1002027880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自中华民国101年5月20日实施 |
第 1 条(目的)
国立台湾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馆长和副馆长职责)
馆长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馆长襄助馆长处理馆务。
第 3 条 (各组、室)
本馆设下列组、室:
一、 研究组。
二、 典藏管理组。
三、 展示企划组。
四、 教育推广组。
五、 秘书室。
第 4 条(研究组)
研究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 台湾自然史与文化史之调查及研究。
二、 馆务研究发展政策之规划及拟订。
三、 学术研究与交流之规划及执行。
四、 图书文献及影音资料之管理。
五、 其他有关研究事项。
第 5 条(典藏管理组)
典藏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 典藏制度与管理作业之拟订及执行。
二、 典藏品之搜藏管理及保存修护。
三、 典藏设施之规划设计、维护及管理。
四、 数位典藏计画之规划及执行。
五、 其他有关典藏管理事项。
第 6 条(展示企划组)
展示企划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 展馆空间发展之规划及执行。
二、 展览计画之拟订及推动。
三、 展示之设计规划及展场管理。
四、 其他有关展示企划事项。
第 7 条(教育推广组)
教育推广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 教育推广之规划及执行。
二、 志工组织之规划及管理。
三、 文创出版之规划及推广。
四、 国内外馆际交流合作。
五、 公共关系及公共服务。
六、 其他有关教育推广事项。
第8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 研考、法制、文书、档案、印信、出纳、庶务、采购、财产管理。
二、 机电警卫之管理。
三、 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9 条(人事管理员)
本馆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10 条(会计员)
本馆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11 条(分层负责)
本馆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2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1年5月2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