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图书馆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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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中央图书馆台湾分馆组织条例 国立台湾图书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1年1月20日(现行条文)
2012年1月20日
2012年2月3日
公布于民国101年2月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8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2年(2013年)1月1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1 年 1 月 20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1 年 2 月 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10002288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12260345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宗旨)

  教育部为办理图书资讯之搜集、整理、保存、利用、推广与台湾学资料之研究及推广,特设国立台湾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一、图书资讯之选择采访、分类编目及交换赠送。
  二、图书资讯之阅览流通、视听教育、亲子共学及视障服务。
  三、图书资讯之参考谘询、特藏阅览、典藏维护及微缩服务。
  四、社教、艺文活动之办理与台湾学资料之研究、推广及系统规划建置。
  五、阳明山中山楼之规划、维护及营运管理。
  六、其他有关图书资讯及台湾学资料事项。

第三条 (首长之职称、官职等及员额)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学校校长以上资格聘任。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本馆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

第五条 (编制表之订定)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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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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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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