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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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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51年6月15日(非现行条文)
1962年6月15日
1962年6月26日
公布于民国51年6月26日

中华民国 51 年 6 月 15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51 年 6 月 26 日公布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 刊总统府公报 1343 号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31 日 废止11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15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4893号令

第一条 (隶属机关)

  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隶属教育部,掌理推行台湾省区通俗科学教育,及辅导中等以下学校与社会教育机构,推行科学教育事宜。

第二条 (组之设置及职务)

  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设左列各组:
  一、实验组:掌理科学实验、化验、模型设计及施教计划等事项。
  二、展览组:掌理科学教育之调查、展品之征集、登记及保管、展览等事项。
  三、推广组:掌理科学教育之宣传、演示及有关辅导、联络、交换与编辑、出版等事项。
  四、总务组:掌理文书、出纳、庶务及不属于其他各组事项。

第三条 (馆长之设置)

  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置馆长一人,简任。

第四条 (人员编制)

  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置秘书一人,荐任;组主任四人,总务组主任荐任,馀荐任或简任;编辑一人或二人,辅导员二人或三人,均荐任;技士三人至五人,干事二人或三人,均委任。
  前项荐任、简任人员,除秘书、总务组主任外,必要时得为聘任。

第五条 (职务范围)

  馆长综理馆务,秘书承馆长之命,综核文稿,办理文稿,办理交办事务,组主任分掌各该组事务,编辑、辅导员、技士、干事各承主管之命,办理所掌事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设置)

  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置会计主任一人,荐任或委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务,并兼办统计事务。

第七条 (人事管理员之设置)

  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置人事管理员一人,委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八条 (雇员之设置)

  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因业务需要,得酌用雇员三人至五人。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之设置)

  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于必要时,得呈准教育部设置各种专门委员会,聘请专家,充任委员。
  前项委员为无给职。

第十条 (办事细则之订定)

  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办事细则,由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拟订,呈请教育部核定之。

第十一条 (施行日)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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