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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美术馆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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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美术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6月14日(现行条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6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2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14 日 制定6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29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231号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条;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101 年 5 月 20 日施行中华民国一百年九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综字第1002261306号令发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文化部为办理美术作品之研究发展、展览、典藏管理、教育推广、美术图书资料之搜集整理及推展生活美学等业务,特设国立台湾美术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权限职掌)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一、美术史、美术理论与美术技法之研究及发展。
  二、美术作品展览、国际美术作品交流及展示服务管理。
  三、美术作品之征集搜藏、考据鉴定、分类登记、整理、保存及修护。
  四、美术教育之推广与规划、美育推广专辑及书刊之编印。
  五、美术图书资料之搜集、整理、保存、利用及服务等相关业务。
  六、结合美术资源并推展生活美学。
  七、所属生活美学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八、其他有关美术业务推动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及员额)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必要时得比照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本馆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

第五条 (编制表之订定)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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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现行条文,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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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以行政院令特定施行日期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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