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美术馆组织法
外观
国立台湾美术馆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0年6月14日(现行条文) 2011年6月14日 2011年6月29日 公布于民国100年6月29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3523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1年(2012年)5月20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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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及隶属关系)
- 文化部为办理美术作品之研究发展、展览、典藏管理、教育推广、美术图书资料之搜集整理及推展生活美学等业务,特设国立台湾美术馆(以下简称本馆)。
第二条 (权限职掌)
- 本馆掌理下列事项:
- 一、美术史、美术理论与美术技法之研究及发展。
- 二、美术作品展览、国际美术作品交流及展示服务管理。
- 三、美术作品之征集搜藏、考据鉴定、分类登记、整理、保存及修护。
- 四、美术教育之推广与规划、美育推广专辑及书刊之编印。
- 五、美术图书资料之搜集、整理、保存、利用及服务等相关业务。
- 六、结合美术资源并推展生活美学。
- 七、所属生活美学机构之督导、协调及推动。
- 八、其他有关美术业务推动事项。
第三条 (首长、副首长之职称、官职及员额)
- 本馆置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或教授之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必要时得比照副教授之资格聘任。
第四条 (幕僚长之职称及官职)
- 本馆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
第五条 (编制表之订定)
- 本馆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