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美术馆处务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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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美术馆处务规程
沿革
中华民国法规命令

中华民国101年5月20日实施 中华民国101年10月31日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文人字第1002027880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5条,自中华民国101年5月20日实施

第 1 条(目的)

国立台湾美术馆(以下简称本馆)为处理内部单位之分工职掌,特订定本规程。

第 2 条(馆长和副馆长职责)

馆长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人员;副馆长襄助馆长处理馆务。

第 3 条(主任秘书权责)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之综核及代判。

二、机密及重要文件之处理。

三、各单位与所属机构之协调及权责问题之核议。

四、重要会议之筹办。

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4 条(各组、室)

本馆设下列组、室:

一、研究发展组。

二、展览组。

三、典藏管理组。

四、教育推广组。

五、图书资料组。

六、秘书室。

七、人事室。

八、政风室。

九、会计室。

第 5 条(研究发展组)

研究发展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美术史、美术理论、美术技法及教育发展之研究。

二、学术研究与交流计画之拟订、规划及执行。

三、各项研究专案计画研拟开发、资料搜集及分析。

四、馆藏文物之研究及译述。

五、本馆美术学术出版品、台湾美术史料与作家文物之搜集统合规划、编印及出版。

六、生活美学之研究发展。

七、其他有关研究发展事项。

第 6 条(展览组)

展览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美术作品之展览及馆际美术作品之交流。

二、国际美术交流展览。

三、各项展览主题之策划及执行。

四、展览业务之协调及联系。

五、展示设计之规划及执行。

六、展品、展场与展示器材之安全维护及管理。

七、生活美学之展览规划。

八、其他有关展览事项。

第 7 条(典藏管理组)

典藏管理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美术作品之征集搜藏、诠释研究、考据鉴识、分类编目、检视登录、财产管理、著作财产权管理、图像管理。

二、典藏与保存业务之策划与执行、协调及联系。

三、典藏品活用与保存修复相关展览、研习、专辑编辑及执行。

四、典藏管理系统规划、数位内容资料建置及维护。

五、典藏库房设备规划与设置、环境安全及清洁维护。

六、科学检测与分析、保存、维护及修复。

七、生活美学之典藏管理。

八、其他有关典藏管理事项。

第 8 条(教育推广组)

教育推广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美术教育之推广与规划、美育推广专辑及书刊之编印。

二、推广教育专案活动之策划与执行、协调及联系。

三、推广教育学习课程之规划及执行。

四、导览服务之规划及执行。

五、志工之招募、管理及培训业务。

六、推广学习空间器材之维护及管理。

七、生活美学之教育推广。

八、其他有关教育推广事项。

第 9 条(图书资料组)

图书资料组掌理事项如下:

一、美术图书资料之搜集、编目、主题分析与书目档建置及运用管理。

二、图书资料阅览空间维运、读者服务、资料典藏管理与阅读延伸活动规划及执行。

三、图书资料业务之策订与执行、协调及联系。

四、出版品国内外交换业务之规划及执行。

五、数位资源之建置及维运管理。

六、生活美学之图书资料管理。

七、其他有关图书资料事项。

第 10 条(秘书室)

秘书室掌理事项如下:

一、研考、法制、文书、档案、印信、出纳、庶务、采购、财产管理、机电设备及营缮工程。

二、工友(含技工、驾驶)之管理。

三、不属其他各组、室事项。

第 11 条(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馆人事事项。

第 12 条(政风室)

政风室掌理本馆政风事项。

第 13 条(会计室)

会计室掌理本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 14 条(分层负责)

本馆处理业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依分层负责明细表逐级授权决定。

第 15 条(实施日期)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101年5月2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