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策顾问委员会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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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策顾问委员会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7年10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48年10月29日
1948年11月12日
公布于民国37年11月12日

中华民国 37 年 10 月 29 日 制定7条
中华民国 37 年 11 月 12 日公布总统制定公布全文 7 条
中华民国 86 年 4 月 18 日 废止7条
中华民国 86 年 5 月 7 日公布总统(86)华统(一)义字第 8600104770 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本条例依总统府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国策顾问委员会由总统就具有左列资格之一者特聘国策顾问三十一人至四十七人组织之,并就委员中指定一人为主任委员:
  一、翊赞中枢,有勋劳于国家者。
  二、信望素孚,富有政治经验或学术研究者。
  三、对于建国事业,有伟大贡献者。

第三条

  国策顾问委员会开会时,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为会议时之主席。
  总统府资政得出席于本会议。

第四条

  国策顾问委员会除总统交议者外,对于建国有关事项,得随时向总统提供意见。

第五条

  国策顾问委员会于必要时,得请有关机关提供参考资料或于会议时派员列席。

第六条

  国策顾问委员会置主任秘书、秘书各一人,均简任或简派;助理秘书四人至六人,荐任;书记官六人至十人,委任,分别掌理文书、庶务等事项。
  前项人员得由总统府人员兼充之。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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